本「得為故應為」與「法律不強人難能」之前題思想,於本世紀初因受「癖馬繞疆案 」判例之啟發而崛起於德國之期待可能性理論,一則因傳統之心理責任論自體暴露明 顯之缺失,再者由於時代背景之殷切需求,旋踵之間,此一深寓人性意味考察之理論 ,不僅蔚為大陸法諸國學界之通說即司法實務或立制修法上亦多有採擷援用,影響可 謂既深且遠。 我國近代刑事法學本繼受予德、日法制,起步甚晚。就期待可能性理論言,雖早有法 學前輩飲用介紹於前,於頃來刑法修正之意見中,亦不乏倡議將其植入實定法之舉; 惟全面性地予以整理之文獻,則僅得求助於外國資料。此法於我國法學之普及化言, 誠不得不謂一憾事。本此。乃不揣己力,圖自外國學說、實務、見解及立法體例等方 向,試做參證及思索,以為參考與批判之資料。 本論文內容計八章,茲旨摘各章如下: 第一章:緒論。以案例六則之簡易筆對,提契問題之所在及本文之主軸概念--主觀 之期待可能性。 第二章:責任理論之演進與其帶可能性之發展。本理論原孕於罪責領域內,乃藉本章 就相關之責任理論為前導性之介紹,並進而於沿革上觀察期待可能性思想之形成契機 ,以其理論基礎之發展歷程。 第三章:期待可能性之體系上地位(位置)。型法規範上無可期之行為,不應構成犯 罪,然,期待可能性究居於何地位發揮其效能?本章即在於介紹各家所持之見解、理 由,並予以扼要之檢驗,末節處則嘗試表明本文之立場。 第四章:期待可能性適用之範圍。以理論之發展全程言,適用於過失犯之案例以發揮 其調節之功能,殆無爭議;然,德、日兩國學界通說就此頗有背道而馳之勢,其理安 在?又各該見解之理論妥當性何在?諸此,均為本章探討之所在。 第五章:期待可能性判斷之標準。此部為長期以來最受學者爭議之所在,諸說併陳; 同時,相互間論戰之攻防論點易於透徹期待可能性之本質理解頗有裨益。本章除詳為 介紹學說現狀之外,尚本於法律人格者「作為個體存在」與「作為社會(群體)存在 」雙重性格之觀點,試提出個人所認之基準--類型人說。 第六章:法院實務見解之巡歷。如眾所周知,理論與實務本事護為體用、相輔相成之 關係,本章及本此理念藉由德、日及我國重要相關盼解之審視,俾有助於對理論自身 做猶深一層之現實認識。 第七章:立法例上之觀察及我國刑法上展望。歐陸諸國將此理論納植於實定法者頗有 其例(德、奧、瑞),誠所謂他山之石足以攻錯,是以,若於理論面上、實踐面上並 非無理,則以繼受法之立場言,其自有加以借鏡之必要。本章即在於引列各國相關之 規定,同時,透過我國現行法之反省而試做立法論上之展望。 第八章:結論。常態上,本章理論當為論文之全程總回顧。然,鑑於本文諸章原各具 獨立性,且亦隨章於末節富有結論;職故,本文於此乃另由法律思潮源流之鳥瞰視角 ,試行結論,以明期待可能性理論之妥當性、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