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制為民主憲政的基礎,由於民主政治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漸進、累 積的結果,地方自治正提供了一個參與與學習的機會。無論是個人民主素 養之培養或國家社會民主化之推動均有賴於地方自治。晚近,復鑑於環保 ,都市、教育及消費者方面爆發嚴重問題,非中央所能獨自解決,更顯示 出地方自治之重要性。我國地方自治深富憲政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 方之權限」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規定即係對地方自治之設計。民國 三十六年憲法頒行後,我國地方自治本應依憲法規定實施,唯不久政府即 播遷台灣,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所以現行台灣地區地方自治之實施多係以 行政命令為基礎,與憲法規定不符;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問題事實上自民國 三十九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地方自治起即已存在。隨著時間的遞移,人民 自由權利伸張,對民主層次之要求也日益提高。加以解嚴後,我國社會、 政治、經濟變化極大,地方自治法制化之呼聲遂與時俱增。在這時代的轉 捩點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方向實關係國家政治、社會未來的發展。本研 究乃首先釐清地方自治的意義、探討其特質及功能,繼而介紹我國地方自 治制度發展的沿革,以建立對歷史脈胳的瞭解,接著討論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背景及其所引發的其它相關問題,試圖找出關鍵所在, 進一步對各方所提法制化的途徑(包括政府所採行之方案)予以歸納、整 理分析、評估,並提出作者之建議,冀能為健全地方自治發展奠立良好的 法制基礎,使我國在改革中能轉型成功,為民主政治立下萬年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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