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六年,行政院體認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的必要性,乃決議調調整 八部二會的體例限制。經研議結果,決定增設「衛生福利部」、「文化部 」、「農業部」及「勞工部」。其決議成立「文化部」的理由在於:我國 經濟建設雖業已締造奇蹟,唯文化建設仍呈偏枯失調現象。且由於現階段 文化建設工作,係由各相關機關辦理,事權分散,不相聯屬,難作整體規 劃,亟宜成立文化部,以專責成。文化部成立之後,地方文化行政機構料 將作相對的調整,以建構完善而健全的文化行政體系,唯目前在整個體系 架構、體例設計方面並未定論。筆者基於對文化行政運作與藝術欣賞、創 作的高度興趣,決定深入此一領域察訪探究,期能藉由本研究貢獻一己棉 薄之力,為我國未來文化行政體系規劃可行模式,以為參考。本研究採行 質的研究途徑,因此,在本文的研究流程與方法的設計上,率皆依循「質 的研究」有關的理論概念與原則。在研究架構方面,期望藉由以下各種因 素的考量,得致我國未來文化行政組織體系的建構:(一)組織理論的應 用:以期實務與理論的契合。(二)文化行政過去與現況分析:以期鑑往 知來。(三)外國案例的借鏡:以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四 )我國社會與文化環境探究:以期符合生態性的要求。由於考量層面廣泛 ,資料蒐集工作殊為繁複,因此在研究方法的採行上尤含及文獻分析法、 歷史研究法、深度訪談法、符號互動論、自然觀察法、及歸納分析法等。 藉由整個研究過程,筆者為我國未來文化行政體系的建構,歸納出三套可 行模式,並透過各個層面因素的比較分析,排列其優先順序,最終推定第 二方案為最優先考量。依該方案內容,筆者建議我國未來文化行政體系採 三級制型態為宜,即中央設置文化部、省設文化廳(處)(北、高二市設 文化局)、各縣市設文化局。同時直轄市立及各縣市立文化局,得於轄區 內籌設文化中心(名稱暫定),文化中心設置數量依區域均衡發展原則及 業務實際所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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