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研究藉由對於「國家管轄範圍外」深海海床法律地位主張之發展、一 九八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海洋法公約地十一部份份、附件三有關之規定 ,及美國「深海海床礦物資源法」內容之研析,來展望未來深海海床開採 制度適用之原則。 在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以前,「公海自 由」仍是規範深海海床開採活動之一向國際法原則。為公約所欲落實之「 人類共同資產」觀念之規定,以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只是由於國際 經濟市場條艦隻改變,許多有關深海海床開採制度枝條蒯以便得不合時宜 ,仍有待國際社會重行協商,且唯有在深海海床開採制度確有利益之情形 下,海洋法公約才能及早實施,並未海洋法帶來秩序及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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