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汽車意外事故受害者,韓國於1963年制定「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 」(Automobile liability security law),即為「強制汽車損害賠償責 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的法律基礎, 本法對於汽車意外事故所因起之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優先適用,成為 民法(不法行為)之特別法,而規定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為取得牌照之前 提要件,並採用接近無過失責任主義及認定受害者直接請求權。韓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制施行以來經過數次之修正然而仍然存有許多缺失,如保 險金額過低等,而社會大眾對其服務品質依然不滿,因此無法滿足充分保 障之需求。在此種情況下,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何去何從?如何加以 改進?則為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也就是本論文研究之動機。本論文之研 究範圍為著重於改革韓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本文先擬以汽車事故損 害賠償制度為始,進而說明韓國之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及強制汽車損害賠 償責任保險制度之內容,最後提出筆者管見,強調欲期改革韓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制度,達建立健全完善之制度及保護受害人之目的,作為結論。 本文若對中韓兩國車禍賠償問題之合理解決果能有所助益,則甚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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