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公司由於企業本身的成長,生產技術,高科技的日益精進,而逐 漸蓬勃發展,也因此多國公司內部之間的交易亦隨之增加,由於內部交易 跨越不同國界,管理當局往往藉由移轉計價策略以達到整體利潤最大化的 目標,此對各關係國政府之稅收、市場分配,及當地股東產生不利影響, 故各國政府莫不希望能有效防杜。本研究透過理論面及制度面來探討多國 公司移轉計價問題,本文之研究如下:一、現況分析: 根據問卷資料 顯示,多國公司從事內部移轉計價行為雖有不同目的。但是不可否認,追 求整體淨利潤最大化配合以稅負節省仍為其主要目的。二、理論面探討: 由於各國的稅率不同,故產生租稅差異性,若政府不規範廠商之移轉 計價行為,將造成政府沒有稅收,違反政府課稅原意,故予以規範。至於 如何制定常規價格,視政府政策目標而定: (1) 政府以租稅中立性為 目標:政府所制定的常規價格等於中間產品邊際成本。 (2) 政府以稅 收最大化為目標:政府宜從高認定常規價格,但必須考慮中間產品之需求 彈性。 (3) 政府以國民所得最大化為目標:政府宜從低認定常規價格 。 故若欲協調政策目標,適當訂定常規價格,有其必要性。三、制度 面探討: 由選樣國家之移轉價格條款,發現大致上可以分成二類:一 類訂定完備,如美國、日本、韓國;另一類僅有一般性規範,如英國、瑞 典。而我國法令規定甚不完備,僅見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而其規範散 見於各條文中且不夠明確,故無法有效防杜非常規交易之安排。至於各國 移轉價格條款,其特色大致如下: (1) 明確規範關係人定義。 (2) 明確認定常規交易價格。 (3) 明列非常規交易調整方法。 (4) 明定安全範圍,降低稽徵成本。 (5) 細列各種移轉計價交易類 別。 (6) 制定對應調整規定,並與其他國家協議達成國際間對應調整 。(如美國、日本) (7) 明訂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資料,掌握其資訊 。(如日本) 隨著國內對外投資日漸增加,多國公司利用移轉計價策 略從事利益移轉亦日漸增加,故修正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其相關條文, 實為刻不容緩之事,因此本文提供建議以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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