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二章 外國保險業之定義 第一節 外國保險之國籍 第一款 法人有無國藉之爭論 第二款 外國法人國藉判斷之標準 第三款 我國法律判定法人國籍之標準 第二節 外國保險業之定義 第三章 外國保險業監理之概論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保險業監理之基本理論 第一款 保險業監理之理由 第二款 保險業監理之目的 第三款 保險業監理之方式 第四款 保險業監理之方法 第五款 保險業監理之內容 第三節 外國保險業監理之特殊性 第一款 外國保險業監理之必要性 第二款 外國保險業監理之特殊性 第四節 各國有關外國保險業監理立法例 第一款 日本 第二款 加拿大 第三款 美國 第四款 德國 第五款 英國 第六款 歐洲經濟共同體 第五節 我國對外國保險業之監理 第一款 外國保險業於我國發展之情形 第二款 我國對外國保險業之監理 第四章 外國保險業之承認 第一節 外國保險承認之意義 第二節 外國保險業承認之學說與效力 第三節 外國保險業承認之法例 第四節 未經承認外國保險業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外國保險業之認許--事前監督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外國保險業認許之意義 第三節 外國保險業認許之條件 第一款 國民待遇互惠原則 第一目 可容許之差別待遇 第二目 外國人待遇標準 一、國民待遇標準或平等待遇 二、國際法標準 三、最惠國待遇 四、共產國家見解 第三目 互惠原則 一、互惠原則一般原理之探討 二、互惠原則與報復條款 第四目 小結 第二款 外國保險業之主體一組織型態 第一目 保險業組織型態 第二目 外國保險業組織型態監理-各國立法例 Ⅰ、日本 Ⅱ、歐洲共同體 Ⅲ、德國 Ⅳ、英國 Ⅴ、美國 第三目 我國關於外國保險業組織弄型態之規定 Ⅰ、我國內國保險業之組織型態 Ⅱ、我國關於外國保險業組織型態之規定 一、民國八十一年前 二、民國八十一年後 第三款 法律條件 第一目 日本 一、許可主義 二、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附具文件 三、海外直接投保之限制 四、無須許可之保險契約 五、契約締結地之強制 六、經驗條件 七、代表人權限 第二目 歐洲共同市場 第三目 德國 一、一九七三年 二、一九七三年後之現況 第四目 英國 一、一九七三年 二、一九七三年後之現況 第五目 美國 一、許可主義 二、未經認許外國保險業境外保險之規範 第六目 我國關於外國保險業事前理法律條件之定規 第四款 財務條件 第一目 日本 一、保證金提存 二、追加保證金 三、保證金之替代 四、提存保證金手續 第二目 德國 第三目 英國 一、保證金提存之地點 二、保證金額 三、提存保證金手續 四、保證金之替代 五、保證金之投資 六、保證金之返還 第四目 美國 一、紐約州 二、加州 第五目 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節 未經認許外國保險業之地位 第一款 未經認許外國保險業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二款 未經認許外國保險業在我國訴訟法上之地位 第三款 對未經認許外國保險業之處和罰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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