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法典之證據專章中,其中之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規定,其性質究 為如何,於理論上即有直接審理主義規定說及傳聞法則規定說之爭。是以 本文之研究乃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性質開始,全文共分六 章,茲記其大要如下:第一章 緒論對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範圍提出 說明。第二章 直接審理主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性質既有 直接審理主義規定說與傳聞法則規定說之爭,則對於直接審理主義其本質 為何即有必要先加以探討,另外對於本原理之目的、其有無例外及中外立 法例如何亦在本章中作一說明。第三章 傳聞法則本章乃就傳聞法則之本 質、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並其立法例作一整理,期能明瞭該法則之真正意義 。第四章 直接審理主義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在明瞭直接審理主義與傳聞法 則此二原理之本質後,本章乃就此二原理之關係作一探討,而在明悉二者 之根本差異後,再從根本上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性質為傳 聞法則作一確定。本章最後亦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中「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之例外法律規定作一分析,以為確定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有 無該條之例外法律規定。第五章 我國刑事審判實務對傳聞證據處理之評 議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性質為傳聞法則後,則我國刑事 審判實務對於傳聞證據係如何處理,及個人對該處理方式之評議皆在本章 作一說明。第六章 結論綜合前面五章所述,提出本人之看法並做成本文 之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