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存款人權益與穩定金融秩序,向來為各國金融監理上最主要的課題, 我國亦不例外。然而近年來,世界經濟金融情勢之劇烈變化,及金融業務 多角化經營之發展趨勢,國內又適逢新成立之民營銀行加入金融仲介服務 ,勢必將增加金融市場之自由競爭。相對的,政府必須配合實施許多金融 改革措施,即金融檢查、預警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之修正,以期達成新環 境中金融自由化與維持金融秩序之目的。在單一存款保險費率制度之下, 不免存在著低風險銀行補貼高風險銀行的現象,造成銀行競相追逐高利而 絲毫不顧經營風險。美國FDIC在經過了學術界及實務界多年來的爭論並研 擬出各種方案之後,終於決定採「要保機構之資本比率」及「監理機關之 評估」作為風險衡量指標。也許該項指標並未能盡如人意,但是,一套能 使業者認同的客觀公平標準,以及能在實施後對金融安定及金融業之不利 影響降至最低的方案才是眼前所迫切需要的。對於金融機構之管理,由於 必須配合政府的管制及公共政策的達成。因此,欲建立一個健全的存款保 險制度,應是以達成「保險」和「管制」兩大功能為目標,兩者必須相輔 相成,缺一不可。在本研究第三章及第四章所探討的顯性及隱性訂價制度 ,理論上都能達到遏阻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目的,然而,隱性訂價通常具 有較大的彈性及主管機關的裁量權等優點;而顯性訂價制度則促使社會大 眾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視力量。,若能適當地設計存款保險制度並審慎地 管理,則該制度所達成消除銀行擠兌或倒閉所產生的效益,將遠超過健全 經營之存款保險制度所生之成本。為了達成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權 益等目的,其前提是: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能夠強化市場的制裁力量;監理 機關的公信力及監督管理能力不容置疑,而且必須能夠迅速處置喪失償債 能力的金融機構,以免造成對整體社會經濟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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