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國家或多或少皆有島嶼領土﹐因此在領海概念萌芽之時,島嶼領土與 大陸領土受到相同的待遇,當時即使小島享有領海;由於寬度有限,對公 海的範圍不致構成威脅。大陸礁層制度及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建立,使得沿 海國家海洋管轄權擴大﹐連帶地在適用到島嶼時引起不少爭議。島嶼在相 鄰或相向國家間劃界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歷來主要牽涉兩個具體問題,即島 嶼的定義和島嶼的地理位置。在定義方面所要解決的是﹐一個島嶼是否符 合法律意義上島嶼條件﹐並進而擁有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 層的問題。而在地理位置方面所要解決的是處於不同地理位置的島嶼在劃 界中是否能作為基點﹐以及在何種情況下作為基點的問題。關於島嶼是否 應該擁有,以及什麼樣的島嶼應該擁有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等海洋管轄 權﹐一直是一項長期爭論的議題。我國島嶼海岸線﹐長約一萬餘公里。沿 海島嶼大小約三千六百餘個。其分布甚廣﹐所涵蓋之海域資源豐富;為擴 大並確保島嶼對海洋資源之管轄範圍。實有必要瞭解國際法上有關島嶼劃 界規定之演進與發展。本文寫作之目的﹐係在論述國際法有關島嶼劃界之 公約、學說、國際司法判例、國際會議、國際實踐等方面探討島嶼劃界之 相關問題。冀望能重從演繹一 些基本原則與方法,以提供我國與相鄰國 間島嶼劃界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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