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成本制度」乃為足以達到控制成本及衡量績效的有效工具。台灣目 前各港會計制度中的成本會計制度尚未健全,亦無標準成本制度的設立, 本研究乃藉系統發展生命週期的方法,對標準成本制度是否真能符合港務 當局的實際需要、建立標準成本制度是否有其困難與障礙、以及其是否需 要修正等問題,加以深入研究。並以基隆港貨櫃棧埠作業為實證對象,本 研究之結論及建議歸納為以下五點:一、港埠貨櫃棧埠作業之成本性質複 雜繁瑣,存在著大量的間接成本與固定成本,且無適當之成本中心予以彙 集相關成本,此為貨櫃棧埠作業成本所具有之特性。二、本研究係以作業 項目為港埠貨櫃棧埠作業成本中心的設立準則,設立之成本中心為:1、 橋式起重機裝卸作業;2、跨載機搬運作業;3、門式機搬運作業;4、 貨櫃堆高機搬運作業;5、貨櫃拖車運送作業;6、貨櫃堆積場存放作業 。如此可便於各服務項目的成本累積與計算,所以亦建議港務當局採用作 業項目別為建立成本中心之準則。三、就港埠貨櫃棧埠作業之間接成本而 言,本研究建議採三段式分攤法,第一階段將港務局共同成本分攤至港灣 及棧埠兩大業務;第二階段則將分攤至棧埠業務之全港共同成本加上棧埠 業務之共同成本,分攤至貨櫃棧埠作業與一般棧埠作業;第三階段再將前 兩階段分攤至貨櫃棧埠作業的間接成本,分攤至六大作業成本中心。四、 標準成本制度運用於具有服務業性質之港埠貨櫃棧埠作業,須有所調整, 故本研究比照一般製造業的製造成本三大要素,在貨櫃棧埠作業修訂為四 大成本要素:直接設備使用成本、直接動力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間接作 業成本,並藉以設計出適合貨櫃棧埠作業之標準成本制度。五、依據貨櫃 棧埠作業之四大成本要素,分別設定其主要成本項目之標準價格與標準數 量,並進而執行成本差異分析及責任歸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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