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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由於糖業為私人資本的緣故,糖公司有強烈追求利潤的動機。 因此, 追求獨買利潤的糖公司在訂定買收蔗價時,會依據各原料採集區域 的水利、天候、蔗米相對生產力等特性,設定不同的採購價格。中北部稻 蔗替代性高的地區,糖公司甚至以「米價比準法」來利誘農民種蔗,此時的 收購契約發揮了效率訂價的特色,製糖率也頗有進益。戰後台糖改採分糖 法,農民所得分糖可供外銷、內銷;外銷有外銷買收糖價, 內銷則有內銷保 證糖價。外銷買收糖價又依狀況不同而有外銷牌價與保證價格之分, 但由 於政府干預農民糖的銷售, 規定農民糖內銷比例, 因此, 每位蔗農所能得 到的單位農民糖價是相同的。由於戰後並未在特殊地區訂定「米糖比準」 的補助,而各區的獎勵金佔農民糖價值的比例又很小,因此, 戰後台糖形同 制定一個全省統一的單位買收糖價。然而, 就農民而言, 買收糖價所折合 計算的單位蔗價纔是其最終關注的焦點。 而單位蔗價與製糖率有密切的 關係。由於各地區製糖率的不同造就各地區不同的單位蔗價。製糖率的高 低與製糖廠的製糖效率有關, 與農民植蔗的機會成本無關。因此,造成了 種蔗機會成本較低的地區給予高價, 種蔗機會成本較高的地區給予低價的 不合理情形.因此, 就追求利潤最大之獨立的糖部門而言, 前述的買收策 略是一種沒有效率的買收方式。可能因為這種沒有價格效率的買收制度無 法正確傳達砂糖市場訊息,因此蔗農的植蔗意願下降, 契約蔗園所提供的 甘蔗減少。戰後自營蔗園漸趨增加, 乃是為填補買收無效率所造成的需求 差額。分糖法以及統一買收糖價的措施使蔗農的所得多繫於製糖率,農民 會因植蔗收入與製糖率直接相關而努力植蔗。而糖廠糖廠之利潤雖與製糖 效率有關, 但由於公營企業在過度保護下失去追求利潤最大的動機, 忽略 了對製糖技術或品種改良之要求;製糖率的逐年下跌。所以戰後台糖之所 以急速沒落, 就需求面而言固然受國際糖價影響頗大,但就供給面而言, 其之所以無法吸引農民種蔗, 降低砂糖成本, 契約買收制度的無效率以及 製糖的無效率恐怕亦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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