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發現,關係企業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進行利益輸送,使企 業不能反映真實經營狀況與納稅能力,影響所及不但有損從屬公司少數股 權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更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違反租稅公平之精神。故 本文就關係企業之定義、形成原因、發展現況、現行法令及目前關係企業 規避稅負之實例,來探討關係企業課稅問題。茲將本文主要研究心得分述 如下:一、關係企業之定義: (一)外國法例上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目前 世界各對關係企業之定義尚難期一致,而其中規定較完備者,以美國內地 稅法第四八二條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西德股份法之規定最為詳盡。其對關 係企業之定義,著重於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力及統一管理之關係。 (二) 我國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現行稅法暨相關法令對關係企業尚乏明確及一致 性定義,其有關規定散見於各相關法條。二、關係企業形成原因:關係企 業的經營形態,能成為企業經營形態之主流,其主要原因,可概分為租稅 面、財務面、生產面、行銷面、人事面及其他方面原因。而非租稅面原因 之影響,可能甚於租稅面原因之影響。三、台灣關係企業發展現況:據中 華徵信所民國八十三/八十四年版的「台灣地區集團企業研究」一書所作 之調查,台灣一百零一個最大關係企業,包括分子公司九百一十八家,約 占全國公司總家數千分之二四、現行法令及稅務行政之改進措施: (一) 修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並增訂施行細則。 (二)於稅捐稽徵法中 增訂實質課稅原則。其可參酌: (三)租稅減免优惠措施之重新考量。 (四)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五、關係企業規避稅負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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