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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瞭解過去曾發生過的石化汙染糾紛,探討石化工業┌ 公害汙染賠(補)償基金┘及┌環境汙染責任險┘兩項誘因制度,對處理有 關石化廠家與民眾之間環保糾紛的可行性.基金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傳 統方式透過司法途徑不易解決環境公害糾紛的缺陷,以設立基金的行政程 序來迅速處理石化工業的汙染損害賠(補)償問題.由於基金乃是由區域中 各廠商自行出資成立,為了本身利益的考量,必然不希望汙染賠償事件經常 發生,即使發生,基金會之成員也將追究責任歸屬,以釐清財務責任之分配. 由此觀之,基金的確有使廠商改善汙染的誘因.而石化工業是造成環境損害 的高汙染工業,但國內目前有的意外汙染責任保險仍在試驗階段,只限中油 及國營事業單位投保.雖然目前整個大環境並不成熟,但政府應以先進國家 之經驗中體認到環境汙染責任之重要性及必要性 ,宜儘早規劃環境汙染責 任保險的可行方案並加以推廣,以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後再思亡羊補牢之計. 本研究想提出三個建議的作法,分別是:一,要求廠商提供財務保証;二,強 制環境責任保險;三,以所成立的賠(補)償基金做為保險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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