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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以台北市國民中學為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功能。我 們以自編之「合作社與我」意見調查表為施測工具,對台北市20所市立國 民中學施測,有效樣本為190名教職員工與658位學生。員生社應有之功能 有三,由實證結果知,在經濟與社會功能上均只實現一部份,即經濟功能方 面,員生社的確提供師生平價與方便的消費,但其減輕員生經濟負擔之特有 功能--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則未見有之;社會功能上,有不少學生依賴員生 社所提供之飲食為早、午餐,但衛生則堪虞。至於教育功能方面,由於台北 市國中,員生社之「組織」 經營」已不符合「合作原則」,即不能稱之為 「合作社」,則此一功能可說嚴重「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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