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 25 條規定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依法 令規定辦理重估價。為我國會計準則中少數幾個遷就稅法規定,與美國會 計準則公報差異較大的規定。本研究即欲從了解我國稅法對固定資產重估 價規定的歷史背景、立法寓意及規範內容做起,進而歸納出辦理資產重估 價對於公司財務報表、各項融資經營決策、甚至公司價值的影響,及辦理 資產重估價的成本。探索經理人員是否為降低負債比率、報酬率以提高財 務彈性及降低政治成本﹖是否為增加資本公積作為增資準備而辦理重估﹖ 是否欲藉辦理重估以造成股票炒作題材﹖並假設若公司具有某類「特質」 使其辦理資產重估價所帶來的好處大於辦理資產重估價的成本時,該公司 經理人員便會辦理重估。本研究以民國 70 年至 81 年之上市公司為樣本 ,針對負債假說、財務彈性假說、政治成本假說、稅負假說、資本公積假 說及市場假說作檢定,以「辦理資產重估者」與「具辦理資產重估資格, 然未辦理者」兩組樣本之比較為研究基礎,並將研究內容分為四部分─綜 合分析、產業分析、前後兩期比較及辦理重估後與增資行為的獨立性檢定 。藉找出辦理資產重估者的「特質」,以推論經理人員辦理資產重估價的 動機。實證結果顯示,除財務彈性假說與稅負假說所採用變數之檢定結果 較不顯著外,負債假說、政治成本假說、資本公積假說及市場假說之變數 ─負債比率在塑膠、紡織、造紙及百貨業得到顯著結果。公司規模變數在 土地重估價兩組獨立樣本檢定、產業別分析的食品、電子、觀光及其他業 別及前後兩期的比較上均得到顯著結果。資本公積比率則於兩組獨立樣本 檢定中、金融業、其他類股均有顯著結果。在資產重估與增資的獨立性檢 定中,亦可拒絕辦理重估與增資行為無關的虛無假說。股票交易量、系統 風險及報酬率變異數在在t檢定、Wilcoxon檢定及Probit 分析均有預期 符號一致,且達顯著水準的結果。產業分析中則以土地重估價在紡織、汽 車、金融及其他類股上得到較顯著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