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菸酒公賣制度下,屬於香菸生產原料的菸草,其種植採許可制, 且所生產的菸葉需全數繳交給公賣局。而菸草可本身生產出不同等級的菸 葉,其量與質間呈反向關係,所以在公賣管制制度下,菸農追求量高使其 利潤最大;公賣局要求質精以減少買菸成本,兩者追求之目標相反。因此 公賣局除了利用菸葉特殊的等級收購制度提供之價格誘因外,尚依據不同 的市場需求,制定不同的管理辦法以提供制度面的誘因,促使菸農能在雙 重誘因之下,調整符合其需要的各等級產量組合。其結果顯示公賣局在不 同階段時期所制定的制度措施,確實對菸農的生產行為提供足夠的制度「 誘因」。且若菸農以實質價格做為其決策的依據,在三個實施制度面管制 措施的期間,其制度效果更甚於價格效果。也就是說,公賣局可以不用提 供足夠的價格誘因,亦即不用花太多的買菸成本。而藉由制度面措施的設 定,所產生的制度誘因,即可達到其所想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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