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兩願離婚為我國固有法制,並為日、韓等國所繼受。隨著婚姻還俗化 的運動,歐美各國離婚法制亦漸次朝向破綻主義發展,漸生兩願離婚之雛 型。在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的理念下,兩願離婚成為新離婚法的趨勢。在 我國及日本,每年兩願離婚的件數,皆遠高於裁判離婚,但就協議離婚之 要件僅有民法第一○四九條及第一○五○條之規定,甚為簡略,且第一○ 五○條之形式要件業經修正,增列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項增列 如何與第一○四九條之實質要件配合,解釋論上應如何定位,立法論上應 如何修正,則為本文討論重點。本文共分五章,各章要點如次:第一章: 緒論。主要說明兩願離婚之重要性,及提出民法第一○五○條之修正對形 式及實質要件之影響及衍生之問題。第二章:兩願離婚之實質要件。本章 主要說明離婚當事人之意思能力,及離婚意思之內容,就日本立法例及我 國之學說及實務分別探討,並與申報登記此一形式要件對離婚意思之影響 作一研究。第三章: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就民法第一○五○條所定之三 項要件①書面②證人③登記,作一分析檢討,並參酌外國立法例,評其得 失,並提出立法建言。第四章:兩願離婚之無效與撤銷。本章討論兩願離 婚於不備實質及形式要件時,其效果究應如何。兩願離婚無效之情況為何 ,是否另有不成立之概念。無效之原因如何,作一簡單分析。第五章:結 論。就兩願離婚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作一歸結分析,並提出立法上建言, 期能統一身分行為之形式要件並藉由形式要件中審查程度之加強而確保當 事人實質意思之真確,使身分行為理論之疑難,得以妥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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