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傳播科技的日新月異,傳播媒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即不斷與日俱 進,其中尤以電子傳播媒體之發明更被譽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發明之一。 而傳統的廣電媒體藉助於空中電波傳遞訊號,雖其傳播速度與效果皆遠超 於前。但由於受限於「電波稀少性」的物理性質,可提供之頻道仍屬有限 。惟隨著科學之昌明,早期被用以改善收視不良的共同天線系統,經過不 斷的改進,終於搖身一變成為傳統廣電系統以外的另一電子傳播媒體─有 線廣電傳播媒體。因此媒體乃是藉著線纜傳播訊號,其突破了過去廣電媒 體「頻道有限」的困境,甚至經由光纖科技的不斷改良,其單一系統可提 供的頻道少則數十個,多則可達數百個,可供傳播資訊之管道已遠遠超過 了傳統的電子媒體。可預期的是有線廣電媒體將成為未來媒體的新寵兒, 而與現有的傳播媒體鼎足而立,共同分享傳播市場的大餅。有線電視為一 新興之媒體,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頗為複雜,舉凡民法、刑法、行政法‧ ‧‧等重要之法規皆與其有密切之關聯,而涉及憲法層次的問題則以基本 權利的保障最為重要。蓋政府為管理此一新興媒體在該法中訂有許多管制 規定,而此諸多之管制規定皆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因此如欲探討 其立法之妥當性與合憲性則非從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著手不可。故本文將 以此為重點,對有線電視所涉及之基本權利進行研究,以求確定我國憲法 對此些基本權利之保障標準,並藉此檢驗「有線電視法」中與營運許可及 頻道經營有關之管制規定是否合乎憲法之要求。且亦將以吾人研究之結果 為基礎,提出個人對「有線電視法」之修法建議,以供將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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