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解嚴以來(1987年),社會力的覺醒以及環保意識的抬頭,使得環境 問題逐漸成為大眾注目的焦點。然而,由於政府長年以來採取低度管制政 策,造成類如高爾夫球場等大型設廠開發案件的管制行政呈現欲振乏力的 衰敗景象。本文藉由歷史結構分析法得知:執政國民黨在戒嚴時期的威權 色彩已逐漸淡化,但取而代之的卻是另一個官商勾結的惡夢時期。高球場 事業往往是財團的關係企業, 而財團左右政府的施政方向,已是不爭的 事實。民國八十三年後半至八十四年初, 所爆發的種種包括:環境問題 、土地違法佔用等重大問題, 而政府採取就地合法的政策,更凸顯高球 場管制所背負的政商包袱。 惟縱然有上述的因素提昇了管制行政的困難 度,但由於大型開發案件, 影響層面極廣,現階段的高球場等大型開發 案件的管制行政仍必須逐步強化。 本文認為除了立法與執法方面仍待努 力之外, 在事前管制方面, 應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EIA) 與區域衝 擊評估 (RIA),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妥善應用特許制中裁決與附款的制度 特質。而為免程序拖延, 更可考慮採用德國法制中的先行裁決及分階段 許可制,並可收監督業者確實履行附款之效。 在事後管制上,則採取評 鑑、責令改善、定期覆檢及中期的管制計畫。 對於平時的追蹤監督,也 必須要求業者設立自動監測系統,並強化緊急事故處理的能力。 而在管 制工具的應用上, 可根據個案,多元化地混和應用傳統的行政規制工具 與經濟誘因策略,自不待言。至於經濟強權(財團)入侵管制行政的無奈 情形, 只有期待另一波社會力與政治力的覺醒加以革新,而本文對此乃 採取樂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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