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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行政抑或是司法,皆有其「認定事實」、「解釋或適用法律」之權 限。而行 政在執行法律時, 擁有多少決定權限?司法在監督行政時, 又應審查至何種程度? 其又受如何之限制?此即是「司法對行政行為之 審查密度」所欲探討的對象。
「權力分立」乃是憲法上組織之根本原理。 而探討行政之決定權與司法 之審查權之 範圍,即涉及了兩個國家權力間之分際問題,其不得不以此 原理為基礎。 又司法審 查乃是司法權之具體表現, 則司法權為何,其 負擔何種國家任務,擁有何種權限, 應受如何之限制, 皆關係到其為審 查之密度(程度、界限),本論文即對此為探討 ,以作為「司法審查密 度」之法理基礎。 而德國公法學界對於裁量理論之研究一直 投以相當的 關注, 特別是在 1955 年 Bachof,Ule 等人提出「不確定法律概念」理 論之後,司法審查密度之範疇便一直被探討,至今未歇。 本論文即是以 德國法制、 學說及實務作為比較法的對象而為探討, 以作為我國司法審 查時的借鏡,其目的即 在尋找和補充「司法審查密度」可能之法理基礎 。 也希望藉由憲法原理與行政法學 之連接,提供司法審查時,一個簡單 而可能可以被接受之審查方向。 以期,一則減 少司法與行政之衝突;一 則降低司法審查密度與否之不安定性現象。
基於以上所述之要求,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 本章說明問題所在,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之範圍及 研究之方法 。
第二章「法治國家之『權力分立』」。 本章乃是就「權力分立」之歷史 發展,意義 及其內涵予以探討。 進而藉國家各權力之「核心範圍」與界 限問題之研究,思考「 權限分配」與「權力制衡」之關係。 以期提供行 政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限上之憲法基 礎,並作為「司法審查密度」之根本 原理。
第三章「『權力分立』下司法權及其應有之界限」。 本章乃在探討司法 權之意義、 特徵、其所負擔之國家任務及其在「權力分立」下所分配之 權限及應有之界限。 此 乃司法審查之前提, 本章之目的,即在藉由對 司法權之探討,勾勒司法權在扮演行 政權之監督角色時, 應盡之監督義 務及其界限,以作為「司法審查密度」上之法理 基礎。
第四章「司法對行政行為之審查密度」。 本章首先探討行政與行政法院 之關係,以 凸顯兩者間可能之衝突, 進而藉對「司法審查密度」之理論 之介紹與批評,提出「 司法權本質限制說」,以解決此一衝突。 最後就 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具體個案審查 時,應如何審查予以分析,以探討司 法對行政行為之審查密度。
第五章「我國法制、學說、實務之檢討與建議」。 本章乃是探討我國法 制(憲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草案)對司法權行使之設計上的缺 失與可能修正之建議, 學說上的貢獻與發展方向, 實務上,大法官會議 解釋與行政法院判決例之見解與檢 討、建議。 其中並就本文之理論予以 延伸,希冀提供一個較為安定的,不至於時而 緊,時而鬆的司法審查方 向。
第六章「結論」,綜合以上各章之論述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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