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通常訴訟程序而言,簡易程序屬於特別、例外的程序;並且簡易程序乃基於輕微案件所具有的特徵,限制或緩和被告訴訟上權利的行使,由法院以間接書面方式迅速地加以審理。藉由德國的刑命令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美國的起訴認否程序的法律規範比較研究後,本文提出對我國現行簡易程序可能的改進方法,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應經被告書面同意、被告應具有聲請正式審判的權利、簡易程序應採二級二審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宜從刑法上明確規定輕罪的標準、簡易判決的科刑範圍宜限在以罰金為限、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宜有補強證據證明之與司法從業人員對於簡易程序應有的體認;及立法上建議增修訂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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