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 78 年 4 月 1 日成立股市監視小組,並依主管機 關訂定之「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制訂「實施股市 監視制度辦法」, 於 79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於同年 8 月 1 日正式 實施。「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在處置措施上曾歷經三次大幅修改, 79年 8 月公佈實施之處置辦法有收足款券、分盤交易及暫停交易等措施 ; 81 年 10 月公佈之實施辮法主要為收取特定比率之款券,而 84 年 3 月公佈實施之處置辦法係採人工輔助撮合與收取五成以上款券同時並行 。證交所公佈實施之股市監視辦法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警示措施與處置措 施以降低市場波動性、增加市場流動性及提昇市場效率性,本研究根據日 資料及日內資料,藉由市場績效指標 ( 流動性、波動性、效率性 ) 之衡 量,探討( 1 )市場對不同監視制度反應之差異;( 2 )異常交易之宣 告對市場波動性、流動性、效率性之影響; ( 3 )處置措施對市場波動 性、流動性、效率性之影響; ( 4 )警示或處置股票之日內市場績效型 態。實證結果發現對於異常交易之股票透過警示措施確實有防患未然、防 止異常交易情形持續擴大的功能,而對於警示措施仍無法及時遏止異常交 易之個股,施以處置措施能有效的防堵異常交易、降低波動性、異常流動 性及提高市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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