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中,當事者不得自己審判的司法原則,並不適用於國際法 ,畢竟國際社會尚欠缺最高權威立法機關,且因主權觀念根深蒂固 ,國家仍然認為它才是唯一最終裁決者,因而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必待爭端 當事國同意後纔能行使,若當事國不遵行法院判,雖然可能受到聯合國安 理會制裁,但司法的有效性便極難達致。甚若國際法院有管轄權,非為強 制;或管轄權是強制的,但所得管轄的範圍卻有限,司法的有效性便無形 中減弱。一般而言,管轄的問題比確保遵行法院判決的問題更為重要。且 「仲裁」與「司法解決」之為解決爭端方法的主要困難,並不在於執行, 而 在管轄。解決之道在於鞏固世界的法律體系,擴大國際法院的強制管 轄權。 國內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則未必有 強制性。國家可基於同意而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也可以在接受管轄的承 諾中予以限制或保留,因而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便常引起爭執,管轄是否強 制的問題由是產生。雖然如此,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不但存在,而且還 繼續成長。就強制管轄權的發展遠景而論,建立一般強制管轄權制度的目 標雖非一蹴可幾,甚至困難重重,但仍有些理由令人感到審慎樂觀。此樂 觀建基於冷戰結束﹑國際關係的改變,特別是中東歐國家對國際法與國際 法院的改變。是而本文從法院的管轄與權限區分開始,繼而導出法院的強 制管轄權,進而分析其要件,明其不被接受的原因,終而對國際法院的強 制管轄權作批評與建議,並展望其未來遠景以結束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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