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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行為是否為犯罪(特別是教唆犯的該當與否),或因誘捕而被逮補的 被告如何保障其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分別於我國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的 討論,或有爭議或甚被忽略. 實體法上,對於誘捕偵查是否為教唆行為,本文認為應先探討教唆犯的處罰原 因,然後判斷誘捕偵查是否具有相同應予以刑罰的理由.教唆犯(共犯)處罰根 據的討論,由於學說意見相當分歧,因此本論文整理各種不同見解特徵,區分 為[責任共犯論][不法共犯論][純粹因果共犯論][修正因果共犯論][折衷因 果共犯論]五種不同學說,用作處理誘捕偵查可罰性的參考.而從法益保護的觀 點,本文認為教唆犯的處罰根據應採[折衷因果共犯論],即教唆人從事誘發犯正 犯犯罪的不法行為所以應受處罰.也因此,實施誘捕偵查的偵查人員,在無侵害 刑法所保護法益的意思所為的唆使行為應無不法. 程序法上,誘捕而涉訟的被告訴訟權利的保障,本文認為應從設定偵查機關發動 動誘捕偵查的要件以及賦予被告的訴訟權利二方面著手,前者指實施誘捕偵查 需出於必要性與補充性,客觀上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前提,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 的實質權利,避免誘捕偵查的濫用等.後者包括被告得請求偵查機關提示誘捕 偵查的資料,檢察官應證明誘捕偵查的實施為合法,法院應避免以被告素行預 斷其犯罪成立等. 摘要 : Study on Entrapment A police officer practice entrapment weather do a crime or not.A defentant catched by entrapment how to protect himself (herself).These are two crictical issurein juridical practice .the essay concentrate on the two topics and try to propose possible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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