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秩序、保護民眾生命安全為政府基本功能。警察的治安策略是否滿足民眾的需求,對政府是一大考驗。我國傳統上以刑案紀錄為衡量警察工作效能方法,但因刑事紀錄易受人為操縱及犯罪黑數的影響,並不能完全表現出警察工作的效能。實務中有「業務檢查」的機制,但仍易受人為的主觀因素影響,易有偏頗,且考核的工作項目並不是全部警察工作內容,因此也無法展示警察工作的全面績效。一般民眾、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因為取得評估資料因難,所以對警察工作效能的評估不易。公共政策評估理論及技術的引進,使政府部門重視組織的生產力,在此潮流下,警察部門已進入組織生產力評估的時代,引用公共政策評估理論與技術對警政政策評估,似為評估模式新的取向。 本論文嚐試以公共政策的評估理論為基礎理論,並以警察績效評估的範圍和項目構建警察全面績效評估的模式。警察全面績效評估可從三方面著手:一、計畫或工作的產出,二、民眾或接受計畫影響的對象對計畫實施的感受或滿意度,三、檢驗員工實施計畫的工作品質如何及其對的工作滿足感。 另以我國「春安工作計畫」做為檢驗警察效能的對象,限於時間等因素本文以春安工作的警察績效產出及對國內犯罪影響為估內容。在實驗設計上:一、檢驗春安工作的績效產出,以次數分析比較春安工作和平時工作平均成效,二、在影響評估上,以「警力、失業率、離婚率」等為自變項,而以「刑案發生率、破獲率、一般竊盜、汽車竊盜、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率及火災發生件數」等為依變項,以時間序列複迴歸分析驗證春安工作期間對於犯罪是否發生影響。 本論文的發現: 1.春安工作績效產出評估:在春安工作期間各類案件有高破案及低發生的現象,春安工作比平時每月平均工作成效高出甚多。 2.春安工作的影響評估: (1)警力對於「汽車竊盜」和「交通肇事率」呈負向相關並達顯著水準。而警力與「刑案發生率、一般竊盜、暴力犯罪及火災發生件數」呈正向相關且達統計水準,表示警力增加時與發生件數也會增加。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我國刑案紀錄犯罪黑數多,一旦增加警力後破究件數增多,補報刑案發生件數增多所致。 (2)在社會因素的影響中,失業率與「犯罪發生率、一般竊盜、汽車竊盜、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率」均呈正向相關且達顯著水準,顯示失業率增加後各項犯罪件數也會上昇;而失業率對火災發生件數未達顯著水準。失業率對依變項的影響多數大於警力的影響。 (3)離婚率與交通肇事率呈負向關係且達顯著水準,表示離婚率越高交通肇事率越低,究意何以如此,尚需再進一步研究。而離婚率與其報的變項「刑案發生率、一般竊盜、汽車竊盜、暴力犯罪、火災發生件數」等均未達顯著水準。 3.春安工作其他問題:就春安工作計畫的適切性、回應性及其他實務工作的問題討論之後,發現春安工作實施以來非預期的影響已超過原來希望的設計和價值。 本論文的建議是 1.在政策上:政府改善治安的政策上不僅注意警察的活動,對於解決失業問題同時重視,對治安才能標本兼治。 2.減少犯罪黑數:犯罪黑數影響社會犯罪情況的判斷及損害警民關係,所以警察、民眾應共同作合減少犯罪黑數。 3.春安工作應考慮廢止或授權由各縣、市政府依轄區狀況訂定計畫,而不需全國統一作業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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