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制度,就社會意義而言,其不僅是促進經濟繁榮,成長所不可或缺者 ,亦關係社會國家之前途至鉅;而自法律觀點言,保險乃一長期、繼續性 之契約,由是,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內,保險之要素--危險,若發生變 動致撼搖締約基礎,破壞對價平衡關係時,即有調整契約內容之必要,以 維誠信及衡平。惟保險法對於危險變動之規範,除適用契約自由之一般原 則外,亦須兼顧其社會性之精神,其立法內容之採行及法意之解釋,不僅 須貫徹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旨,亦須兼顧危險共同團體性,執中而 不偏倚左右,始能達實質公平正義之真諦。基於此,本論文首就危險變動 之理論基礎,為一探求,以期立論基石之穩固,次就危險變動之概念一一 敘述﹑辯明,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法理逐一地檢討我國現行法及實務上, 有關危險變動之規定及運作情形。本文凡七章,共十九節,茲撮其要,概 述如下:第一章 緒論,旨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範圍。第二章 危險變動之理論基礎,計分三節,旨在討論危險變動得否援引「情事變 更原則」做為其調整契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內容之基礎,抑或是基於保險 制度技術上及營運之要求,所不得不使然另就保險契約與情事變更原則之 關連性,特別是,針對保險契約法上「危險情事」之意義,為具體之說明 。第三章 危險變動之概念,凡三節,旨在說明危險變動之相關內容,並 就危險增加與危險變更二者意義是否相同之爭議,分就外國立法及學說見 解為歸納、評析與建議。第四章 危險增加,計分四節,旨在探討危險增 加之相關問題,並透過外國立法例及我國規定之交錯論述,就法律規定不 明或缺漏部份,一一檢討。第五章 危險減少,凡三節,旨在說明危險減 少之問題,並對危險減少之效力問題,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 危險消滅 ,計分四節,旨在說明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範核心,即學理 上所稱之「追溯保險」之問題,另針對同條第二項、第三項法文規定之疑 義,予以釐清並提出具體修法意見。第七章 結論,旨在對本論文各章之 研究心得作一歸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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