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全政策的內涵依據國際就業安全人員協會(LAPES)憲 章的旨意,主要包含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三大核心 項目。本文以為就業安全政策不可否認的是一種立基於國家領 導的模式,因為從西歐各國的經驗發展中驗證,德國、瑞典與 英國都曾面臨戰後退伍軍人的安置,也曾面臨國際貿易競爭下 ,相對比較利益差的產業進行調整策略,或是工業升級計畫, 也曾面臨經濟危機下,失業人口的安置問題。而各國國家機關 皆曾透過兩個前後不同的處理模式,第一種是採取凱因斯的經 濟擴張策略,由國家機關進行公共投資,刺激就業行情,但國 家機關也發現到,公共投資除了耗費鉅額預算以外,效果的遲 延與不確定性使得國家機關動直以赤字收場,因此,國家機關 在後來對於擴張性策略的採行態度轉為較不積極;第二種則是 透過就業安全政策的建構,進行失業人口的安置與訓練,具有 快速與長期性的效果,不但符合古典經濟學的最低干預原則, 並且因為就業安全為一繳費式的安置模式,因此,國家機關的 預算赤字壓力比前者小。但是失業保險的津貼給付額度,在英 國、德國與瑞典,則是不約而同的面臨多次國內勞工團體、資 本家聯盟與國家機關三者間的角力與衝突。不可置否的,研究 過程如果把國家機關當成重要的解釋變數時,分析的焦點將會 放置在國家機關如何回應外來環境的壓力或要求,這些外來力 量的來源可能會包括國家機關的型態與價值取向、國際政治經 濟局勢的變化、社會運動與利益團體的興起、產業與人口的變 遷、各國政策間的政策學習與移植等等。而國家機關面對壓力 的處理,則是促成就業安全政策發展的重要因素,而這也是本 文亟欲探討的重點。 目前以國家機關為主要變數的文獻來看,主要側重於三個 觀點,第一個是從福利經濟的觀點說明政策乃是國家機關基於 市場失靈下的功能性干預;第二是從民主政治的觀點說明政策 乃是人民基於自利的動機,透過合法途徑要求國家機關保障人 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因此,國家機關乃順從政治壓力開展就 業安全政策;第三則是從國家中心論的觀點說明政策乃是國家 機關基於自發性的自主性動機,為求本身的利益與偏好下,才 會有建構就業安全政策的行為。本文則是修正國家中心論的觀 點,並融入部份福利經濟與民主政治的部份立論。強調政策的 形成背景存在於工業化與經濟發展過程上,而其主要的動機乃 是國家機關為求能順利的達成資本主義國家的兩大基本目標, 一是資本的累積,另一則是統治的合法性。因此,國家機關必 須兼顧到民間社會的需求,於是就業安全政策便在國家機關如 何求得兩大衝突功能的平衡下產生。 本文從歷史比較途徑與歷史結構途徑分析台灣就業安全政 策的形成與發展將政策的發展過程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 是政策的形成期,主要是從戰後的一九四五年到一九六0年; 第二階段是政策的成長期,主要是從一九六0年至一九八0年 ;第三階段是政策擴張期,主要是從一九八0年到一九九六年 為止。政策形成期的就業安全政策主要標的乃是立基於政治安 定導向;而政策成長期的政策目標則為經濟成長導向;政策擴 張期的政策則是漸漸處在資本累積與合法性相互衝突的處境。 而從政策發展過程的歷史比較來看,台灣就業安全政策的形成 與發展有兩個重要的特質,一是黨國威權主導體制與技術官僚 領導,另一則是侍從於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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