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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國內外廠商的強烈競爭時,廠商必須致力研發以使技術提升,進 而降低生產成本?取得競爭優勢。但研究發展本身具有高度的風險性,尤 其隨著先進技 術的複雜性日益提高,從事研究發展所需的人力、資金 等相對提高,風險性也相對增加。共同研發不啻為提升廠商技術水準與國 際競爭力的重要途逕。但是太少廠商加入研發聯盟會使研發的績效過小, 太多廠商參加研發聯盟會使聯盟內廠商的利潤降低,所以聯盟內的均衡廠 商數為使聯盟內的個別廠商利潤極大的廠商數。 D,spremont & Jacquemin (1988)與Kamien, Muller & Zang (1992)皆只探討廠商都不 形成聯盟和全部廠商形成一個聯盟的情形,Poyogo-Theotoky (1995)與徐 學忍(1996)放寬對聯盟廠商數之強烈假設,進而探討均衡之聯盟廠商數。 本文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將Poyogo-Theotoky (1995)的結論更深入的 探討,第二部份擬以Poyogo-Theotoky (1995)的模型,探討在兩個聯盟架 構下的均衡。 藉由本文的分析,導得在只能形成一個聯盟的前題下, 均衡廠商數至少為二分之一總廠商數加一家,但不可能形成一個大聯盟; 而在考慮只能形成兩個聯盟時,均衡會形成一大一小兩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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