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軍校招生人數不足,造成國軍基層幹部極為缺乏,因此,為徹底解決國軍基層軍官之缺員問題,國防部經過多年評估決定參考美國預備軍官訓練團(Reserve Officers'' Training Corps,簡稱ROTC)制度,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公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我國軍官制度從此邁入一個新紀元。百本文之研究動機即在於我國產生此一制度之背景因素,除了上述之原因外是否仍有其他因素存在?以及美國ROTC制度內容究竟為何?為何值得我國學習?當然本文亦想瞭解我國儲備軍官訓練團制度以行政法之角度觀察,其結果將會如何?最後則是未來實施之後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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