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行政主管機關於民營化相關法令制定時,並未瞭解及考量省營事業之約聘僱人員問題,以至於當民營化施行細則公佈後,逕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之人員排除於從業人員之外,使唐榮公司推動民營化時,造成以上約聘僱人員之權益損失,及約聘僱人員之抗爭不斷。因此,本論文係以唐榮公司為個案研究對象,從唐榮公司約聘僱人員問題之由來、適用法規之變化、勞動契約之簽訂等內容,並從勞雇倫理及以勞工法令方面,來探討省營事業約聘僱人員於民營化之權益補償問題。 經由公營事業相關法令與勞工法令方面之探討,本研究發現以下之結論:民營化條例施行細則負列排除人員條文,將約僱人員排除於從業人員之外,係行政立法時僅參考聘僱人員之法規條文,而未考量及現實法令實施情形、行政院之解釋及司法判例,除明顯有以行政命令牴觸勞動基準法法律的重大缺失,並有以行政命令對「從業人員」作 "限縮解釋"之嫌。 本研究對於民營化約聘僱人員問題之建議方向:一、為解決公營事業約聘僱人員於民營化時權益補償問題,及避免政府主管人員違法行政情事之發生,修改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從業人則 之規定,是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二、授權事業機關自訂聘僱辦法,以避免為民營化細則從業人員之排除對象;三為參照「郵政差工」解決方式,以舉行考試讓約聘僱人員有納編為正式職員之機會;最後,係以工作性質來判定將勞動契約為不定期人員解釋為純勞工,以納為民營化之從業人員。 民營化雖為政府既定的政策,但任何政策的推行,必需以「人」為本,唐榮公司民營化約聘僱人員問題,其根源於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在先,及殘後行政立法之不當所致。期盼政府能以負責任的態度設法解決這些問題,讓事業員工能安心地面對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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