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本文從法律利益衡量之角度出發作為破綻主義離婚法研究之動機與目的,並將研究之方法與範圍併作說明。 第二章:外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介紹。本章是以比較法研究之觀點,除了針對具有破綻主義離婚法代表性之法國、英國、瑞士、德國、日本之離婚法沿革作介紹外,特別就其個別破綻主義離婚法所表現出的重要特質、意義和產生的相關問題,分別歸納整理加以研討。 第三章: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章之立意是以介紹我國破綻主義離婚法所表現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為主。由於就第一○五二條整體規定以觀含有有責主義、破綻主義之精神在內,所以本文首先就此二者在學理上討論類別為「意義」,「理論基礎」與「評價」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在此特別是針對日本探討經年之「積極破綻主義」,對之反動的「消極破綻主義」,以及「反駁消極破綻主義」,到最後出現的「折衷破綻主義」之四大學說分別介紹之。最後則回歸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條文之規定,在此將之分為三個部份,第一是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本文規定,第二是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但書規定,第三則是第二項與第一項之關係,希望透過這種分類細部的檢討,對每一部份及整體條文的掌握都能有更清楚和深入的瞭解。 第四章:婚姻破綻之認定。何種情形才能該當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說是相當抽象和困難的,惟此非但是破綻主義離婚法在實際適用上最顯著,最直接會面臨到的問題,亦是破綻主義離婚法落實成果最易反映之處,故在本章首先整理在日本行之有年的實務判決以及日本學者對比方面的相關研究並予以類型化,以供我國裁判上之參考,而我國因為於民國七四年修法後始有新加入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所以在此方面未如日本已有相當可觀的案例和研究的累積,惟本文仍試圖從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著手,希望能藉此研究整理之歸納,以探循我國實務上對婚姻破綻認定的態度,並就我國學理上和實務上對婚姻破綻認定研討之結果,提出判斷婚姻破綻時可玆依尋的步驟。 第五章:我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檢討和展望。首先是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之檢討,有關於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內容已於第三章中做過研討,在此即對照該章節中之分類,分別對之提出檢討。另就將來我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發展上可能會出現以別居作為離婚原因及苛酷條款的情形一併予以說明,並就幾個相關的問題點作進一步的探論。 第六章:結論。本章首先從思考法律規範的功能性為出發,以此為破綻主義離婚法的內涵與演進的歷程提出說明與註腳;其次針對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研討之結果,提出個人的淺見作為本文之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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