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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許多學者發現,股票報酬異常效應如「權益帳面價值對市值比效應」、「公司規模效應」、「前期報酬效應」對股票報酬率的解釋能力甚至優於系統性風險。因此,本研究乃參照 Daniel, Grinblatt, Titman & Wermers (1997)使用「特性基礎標竿法」之立論基礎與方法,依據股票報酬異常效應的相關特性建構-「特性基礎標竿投資組合」,並配合民國 85年1月至86年12月每月基金持股比率明細資料,評估國內38個開放型股票基金之績效,得到下列幾點結論: (1)基金整體績效表現上,採用「特性基礎標竿法」分別從基金之特性選股能力、特性擇時能力、平均風格能力表現探討基金操作績效,證實以「特性基礎標竿法」被評估為整體績效表現優異(不佳)之基金,在採用投資組合變動法(GT模式)或Jensen模式之績效評估模式時通常也被評為整體績效表現優異(不佳)的基金,反之,則不一定成立。因此,「特性基礎標竿法」比較能精確評估基金績效優劣。使用「特性基礎標竿法」、GT模式、Jensen 模式分別評估基金績效,皆證實民國 86 年期間基金操作績效優於民國 85 年。 (2)基金特性與基金績效探討方面:基金規模與基金之特性選股能力(CS值)、平均風格能力(AS值)的表現呈正缶關係,而特性擇時能力(CT值)與基金規模是呈反向關係。在特性選股能力與平均風格能力表現上,成長及收入型的基金優於積極成長型的基金,而成長型的基金面對較高的風險係數。關於基金週轉率與績效之關係,基金在特性選股能力、平均風格能力或投資組合變動法(GT值)之表現上,低週轉率的基金優於高週轉率的基金。 (3) 利用績效二分法,判斷「特性基礎標竿法」的三種績效指標、GT值其績效持續性,證實基金績效並不具持續性效果,意即若基金過去表現不錯,並不保證未來一樣表現依然亮麗,而過去表現不佳的基金,未來也可能發生績效反轉的現象,因此,基金過去的績效並無法作為未來績效的預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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