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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係基於地方政府自闢財源的理念,對地方所得稅作一介紹,並對我 國考量是否可引進該課稅制度作一初步評析,以為地方縣市開拓一可行之 新財源,以部分紓解地方財務的困境。理論依據上,基於受益原則,地方政 府對賺取所得的保護及對非居民者的受益課稅,另方面,地方所得稅可分散 稅源降低其他地方稅的稅率,避免因過份依賴單一稅所形成的扭曲,使地方 稅制趨於效率及公平。參照各國課徵地方所得稅制度,考量我國是否可行, 在法令分析上,依據憲法第十章,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省縣自治法第十 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及地方稅法通則,已給予適當的法源基礎。 另外基於國內稅制環境,應考慮全國採取一致性的租稅課徵辦法並引用中 央的所得稅課徵資料以為課徵地方所得稅的依據。在稅基的選擇上,可考 慮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淨額及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所得作為稅基的基 礎。關於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則可以一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可分 配稅基,以其事業於各地之營業額為比例分攤稅基。最後,根據83及84年的 稅務資料,以所擬之地方所得稅制度估計稅收,可得出以下兩個結論。1.地 方所得稅的徵收,縣市本身的所得稅基影響其可徵得的稅收甚大。2.地方 所得稅課徵,各縣市每年可徵得稅收數額變動不大,可帶給地方政府穩定的 課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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