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六章,字數共九萬餘字,撰寫本文之主要目的,乃希冀對社會上諸多事實上離婚之夫妻,尋求其合理解決之道,關於各章之重點分述於下:第一章 序論對於筆者研究之動機與目的,與研究之方法與範圍作一簡單之介紹。第二章 婚姻之立法政策與事實上之離婚本章粗淺介紹婚姻之立法政策,及其與事實上離婚之關係為何。在就事實上離婚為介紹前,首應對婚姻法之各種立法政策有一初步之認識,如儀式婚與登O婚。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等,再進而探究其各與事實上離婚之關係為何,是否因某項制度之採納,即可消彌事實上離婚之發生?凡此種種均有詳加探討之必要。第三章 事實上離婚之概念範圍對於婚姻立法政策與事實上離婚之關係有一初步之認識後,再進而對其概念範圍作一完整的介紹、分析。按事實上離婚之概念,國內學者著墨不多,故本章以介紹日本方面之學說見解為主。而此概念,日本學者雖著述甚豐,然爭議亦大,且尚未有定見。大體而言,對其定義有兩種不同之見解,分為狹義說與廣義說。狹義說者以為:夫妻基於離婚之合意而*o止婚姻共同生活,實質已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體,卻未辦理離婚登記者;而廣義說者,則不強調夫妻之離婚合意,以為夫妻只要已廢止婚姻共同生活,已無夫妻共同生活實體卻未辦理離婚登記者,即屬之,至於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合意,則未予重視。本文係從廣義說,重視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事實。而不強調夫妻雙方之離婚合意。第四章 事實上離婚之成立要件及與別居之關係事實上離婚之成立要件,學者之爭議頗多,各異其說。本文則以為須具備兩項要件,一為夫妻共同生活廢止已逾五年,另一則為未辦理離婚之登記。前者夫妻共同生活之廢止,其概念不僅包含別居*A亦涵蓋無經濟依存關係與音信往來。而五年之期間,乃本文之研究心得,本文以為五年之廢止夫妻共同生活,已足認定其婚姻之形骸化。而事實上離婚與事實上別居,兩者在概念上亦有不甚清楚之處,然透過共同生活廢止與別居概念之不同,以及期間長短要求不一,可望使此兩概念獲得初步之區分。第五章 事實上離婚之效力關於事實上離婚之效力,向有消極說與積極說兩種對立之見解,採消極說者,以為因未辦理離婚之登記,故不生離婚之效力,所以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仍存續。而積極說,則以為消極說未免太不顧及實際情形,其認為在婚姻公示與實際情況兩者間應求平衡之妥協點,亦即在某程度上應準用離婚之效力。本文以為積極說兼顧實際情形,故亦從之。詳言之,其效力在夫妻雙方當事人間應發生離婚之效力,而在對第三人之效力部分,則應認為其婚姻關係仍存續。第六章 結論 綜合前五章所述,及本人之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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