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及目地 自大法官會議釋字392號解釋認為檢察官之羈押權違憲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權之部分立即成為修法的重點之一,在去年底修正通* L的刑事訴訟法條文中,除了依據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將羈押權限改由法官行使之外,同時自日本引進了「逮捕前置主義」此一制度,讓拘提、逮捕成為羈押的要件,由於本制度在我國屬於一全新的嘗試,本文乃盼能進一步深入瞭解「逮捕前置主義」,並探討我國採行本制度是否妥當。 二、研究範圍及方法由於「逮捕前置主義」在先進國家中僅日本採行,本文乃以日本法制為研究範圍,再檢討我國修法之得失;研究方法則是以日本學說、實務為基礎,介紹「逮捕前置主義」的意義、理論依據、立法例、爭議問題等,再就我國修法之當否提出個人淺見。第二章 逮捕前主義之意義 一、逮捕前置主義共有三層意義1、逮捕前置主義係以拘提、逮捕之先行為羈押之要件。2、逮捕前置主義僅適用於偵查中的羈押。 3、對於在宅嫌疑人,除非經過拘提、逮捕之程序, 否則不得逕行羈押之。 二、理論基礎逮捕前置主義之理論基礎,共計有「兩次審查說」、「重新審查說」及「逮捕救濟說」三說,此三說皆為日本之學者所提出,皆以日本憲法上之「令狀主義」之「司法抑制」精神為出發點,強調偵查中羈押的司法抑制,以維護人權。第三章 逮捕前置主義之立法由於先進國家中僅日本採行逮捕前置主義,我國亦繼受自日本法,故本章將介紹日本及我國關於逮捕前置主義之立法方式、法源依據,並檢討日本及我國的實務運作。第四章 逮捕前置主義與事實同一性 「逮捕前置主義」既然係以拘提、逮捕之先行為偵查中羈押的前提要件,如何認定有無拘提、逮捕之先行,即為實施本制度的重要課題。在日本學說、實務之下,逮捕、羈押之效力,係採取「事件單位說」,在此說之下,逮捕、羈押之效力範圍係以令狀上記載之事實為限,因此,原則上逮捕之事實必需與羈押之事實相同,始符合逮捕前置主義之要求。第五章 逮捕前置主義與違法逮捕日本學說、實務以及我國實務上皆認為違法之逮捕無法作為羈押之前提要件,本章將介紹日本學說上關於此點之理論基礎,並介紹日本實務之案例,以為我國之借鏡。第六章 我國改採逮捕前置主義之檢討我國在本次修法之後正式改採「逮捕前置主義」,倒底我國是否適合此一制度? 本章將就我國修法之立法方式、相關制度、實務運作作綜合性的檢討,探討我國之利弊得失,並提出建議。第七章 結論綜合前面數章所述,做整體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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