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支配(The Rule of Law) 係英美公法學之重要理論,長久以來即影響英美學界,與英美法學之發展、成長有極密切的關係,英國憲法即係建立在法之支配之上。十九世紀時,英國學者 Dicey分析其內容,使得法之支配在理論上獲得較為具體特定的意義,而成為學者討論的基準,因此,論及近代法之支配的理論,實係以 Dicey之「 法之支配」論為出發。 Dicey 所分析的法之支配的三個意涵是:「專斷權力的排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英憲之形成及其特質」。而於分析「 法之支配」的概念時,首先吾人即必須瞭解,法之 支配之「法」,其概念意涵何如。而這樣的問題,基本上即涉及了英國憲政體制的特殊性──不明確的三權分立,與國會主權原則對於法之支配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嗣後加入歐洲聯盟所帶給英國之衝擊,其次,依法之支配的第一個意涵所描述,Dicey本基本上根本不願行政機關有任何之裁量權存在,然而就事實面而言,現代行政無法完全機械式地受法的拘束,故於法律積極明示之授權或消極默許之範圍內,承認行政權得因具體情況而享有自由判斷之空間,應為現代法學所必須容許的範籌,因此,問題的核心、主要的關鍵點即在於﹕誰行使裁量權以及如何予以控制的問題。而英*人論及對於行政權的「法」之控制,最典型的方式,即是「對於行政行為之司法審查」。第三,Dicey 於法之支配的第二意涵中,除了明白表示所有的人民均應受相同法律的管轄之外,其真正的意圖是否定法國行政法和獨立之行政司法機關於英國之存在。然而事實的情況則是,數百年來,英國法院已穩定於行政法領域中,發展出許多有條理之原則。司法 審查制度在英國源遠流長,自然正義原則更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及第十四修正案之正當法律程序之根源。而且,在現今這個時代,沒有任何一種法律制度既可以宣稱自己具有完全的獨特性,又可以完全排除那些起源於其他法律度之中的思想。而福利國家的出現亦對英國之行政體系,產生不同於傳統的重大影響行政法庭的誕生。 總體而言* 經過歷史與案例的發展,法之支配於現今已呈現出不同於以往的風貌。本文即欲對此法之支配原則做一介紹、探討,期盼能提供我國法學界相關研究工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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