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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代理制度之實際運作上,近年來,尤其是七十年代之後,在最高法院關於代理行為之判決中,出現不少關於隱名代理之判決,同一概念,亦曾成為某一商務仲裁案件之爭點. 可見類似隱名代理概念之爭議,有漸趨頻繁,並且可預期的,在未來社會法律生活型態日趨多元並講求便利迅速之情形下,此一概念之運用將有增無減. 惟最高法院所言隱名代理之概念究竟為何?國內學者常是一語帶過而未見深究 面對日益增多之類似判決,吾人以為,實亟需對此概念作一番探討,以正本清源;而在更深一層之功用上,若將隱名代理概念釐清,則除能匡正國內長期以來實務與學說之誤解,亦可進一步為我國代理制度之運作,開創一個新的研究領域並提供一個思考方向,當深具擬文探討的實益. 在討論次序上,本文將分四階段討論:首先,順應隱名代理之傳統概念,提出隱名代理在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若干問題,逐一討論,而列為第一章與第二章 其次 討論隱名代理之真實意義,期以對之有一嶄新之認識,並依次檢討我國實務及學說上未見妥當之處,此列為第三章. 再其次,介紹隱名代理於日本商法之商行為中之相關效果,按,以學理而言,顯名主義乃代理行為之原則,惟在若干情形中,代理行為並無須顯名,其中,商行為之隱名代理即為一例本文擬以此一立法例為中心,探討隱名代理之存在實況,並介紹英美法上隱名代理制度之運作,以供大陸法代理制度之參考,此部份分列於第三章與第四章. 最前,以隱名代理在我國現行代理制度之實際運用上所發生之效果,詳予分析介紹,並提出建言,以備日後我國檢討現行代理制度時,能提供些微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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