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垂直合併」是指在同一產業上下游廠商,透過經營權或所有權的 轉移,形成具有統一管理的新經濟單位。廠商之所以採取垂直合併的策略 不外乎是基於促進生產效率的誘因,或是利用提高對手成本來延伸其獨占 力量的動機。而本文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廠商的垂直合併行為對於市場競 爭可能產生的正反效果。以美國經濟文獻對於此行為討論為主,並參考司 法實務對垂直合併之見解; 綜合歸納在不同市場狀況下,美國學者與法 院所引用的判斷因素或指標,擬出以經濟分析為基礎的規範準則。故在處 理垂直合併案件,本文採取三階段的分析:《第一階段》以上下游市場集 中度的高低、廠商占有率的大小、做為衡量的門檻條件,先刪除不可能造 成顯著反競爭效果的案件。《第二階段》透過本文的研究,可知政府對於 垂直合併行為規範的標準,是建立在廠商提高對手購買要素的成本,甚至 使對手退出市場,造成消費者利益下降的『市場封殺』理論基礎上。故此 階段在於衡量合併後,各以兩個步驟分別評估對於下游對手成本和最終財 價格的影響,其目的在於防弊垂直合併後是否有潛在降低市場競爭的能力 為判斷。《第三階段》前階段的分析,是以『人性本惡』的態度來對待廠 商垂直合併的行為。但不可否認,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來看,廠商可能是 基於「促進效率」的動機,無非是為獲得合併後的經濟效益、解決市場失 靈問題、解決雙重邊際化問題、解決要素無效率組合等。但基於廠商節省 成本的效益不易衡量,因此應允許廠商有提出增進效率的抗辯之理由,以 衡量其是否有助於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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