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1)探討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涵義,回顧立憲 五十年來此條文在我國的實施情形,作為第三屆國大第二次臨時會第三十 三次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的記錄。(2)探討贊成與反對 憲法明訂教科文經費應佔各級政府總預算下限比例的論點為何。(3)探討 修憲後不同團體對公共教育經費所提出之不同版本的解決方案,並比較其 異同。 (4)比較中、美、英、日教育經費之分配方式,俾供我國制訂政策之參考 。(5)探討修憲之後各級政府教育預算是否應再加以保障。(6)探討修憲後 ,各級政府間應如何重建教育經費分配的新秩序。 本研究獲致的重要結論如下:(1)過去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在保障教科 文預算的固定比例規定上,並沒有充分合理之根據。(2)贊成廢除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的主要理由是保障造成浪費及保障形成對其他政事的干擾; 反對廢除的主要理由是教育地位弱勢,必須加以保障。 (3)立法院審查中的「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可為將來教育資源分配之 改進,提供一個良好的思考方向。(4)從過去教育預算編列情形來看,我 國現階段公共教育經費仍應有保障措施,但不宜以固定比率加以實行 。(5)美、英、日三國在公共教育經費籌措及分配的方式值得借鏡。 (6)教科文決算比例與教育決算比例比教科文預算比例及教育預算比例更 應重視。(7)中央政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都有違憲紀錄。(8)不同官方 出版品對教科文預算百分比有不同數據。 最後,根據以上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1)公共教育經費尤其以 國民教育經費最應加以保障。(2)以「教育專戶」的方式支用公共教育經 費,一則專款專用,二則開放地方教育自主權。(3)建立提供一般水準的 「教育支出標準」,提供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之基準。 (4)開放私人興學引入民間資金協助解決公共教育經費不足之問題。(5)建 立學校本位的財政制度,提升學校財政自主權以減少浪費。(6)官方出版 品對於教科文比例的計算應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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