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在於:檢視與評介西方學者對「政治腐化」此一概念之各種不同的定義途徑,輔之以台灣與中國大陸之若干政治經驗,從而對「政治腐化」此一概念之內涵,提出本文之心得。 本文主要以要素分析之途徑來建構與界定「政治腐化」之內涵,這些要素包括:(一)政治腐化行為所指涉之行為者的角色;(二)政治腐化行為所悖離之規範界線;(三)政治腐化行為之標或與媒介;(四)政治腐化行為之類型。藉由此一要素分析架構,一者用來解決:政治活動之腐化與其它社會活動之腐化的如何區分,以及腐化概念中所內含的規範準則如何認定;再者用來描述政治腐化行為之特徵。 本文之主張為:(一)政治腐化行為所指涉之行為者角色為「政治活動場域中的一切角色」,而所謂政治活動指的是「為社會價值從事權威性的配置之活動」。(二)政治腐化行為所指涉之規範界線為倫理道德原則。由於政治活動主要在於體現安全、福祉、自由、正義、尊嚴等價值,因此任何的政治活動皆不能悖離這些價值,否則便是違反了政治活動之倫理道德原則。(三)政治腐化行為之標的或媒介包括經濟利益(即金錢、以及一切可換算成金錢形式之經濟財貨)、政治利益(指的是權力,以及從權力衍生出來之一切資源)、社會利益(指的是人際關係網絡),而政治腐化行為之標的或媒介,必有一者屬於政治利益。(四)政治腐化行為之類型包括交易行為(即涉及雙方之交互行為)與權威行為(即其權威行為能力者之單方面的行為,包括應為而不為與不應為而為)。 綜言之,所謂「政治腐化」即「政治行為者違反倫理道德原則之追逐私利的行為,其行為之類型包括交易行為與權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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