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旨在以經濟理論模式而非法律領域,探討智慧財產權與技術移轉、研究發展、國際貿易之關連;尤其著重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費用、研發勞力成本、政府保護程度、研發外資等四項變數,在所設定之三個經濟模型下,對產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所得分配、國民所得及經濟福利之預期影響方向。茲將此四項變數之經濟效果摘要如下: 透由自行研發而產生之智慧財產權,隨著研發勞力成本的提高,對於具有智慧財產投入之產業而言,其工資率相對於資本報酬率的變動率是呈增加現象;研發勞力成本的增加勢必造成具智慧財產投入產業的成本負擔,導致其降低對勞動和資本的僱用量,進而影響到該產業的生產。基於一般勞動和資本均可自由在兩部門之間移動的假設,因此,從具智慧財產投入之產業所流出的一般勞力與資本要素,將會移向不具智慧財產投入之產業,使得該部門的產出增加。如果政府之產業政策係在鼓勵資本、技術密集產業的發展,以期達到產業升級之目標,則可透由給予研發勞力成本補貼的方式來進行。當一般勞動和資本均可自由移動,且兩部門之產品替代彈性低時,則隨研發成本的變動,國民所得將與之呈同方向變化;但若產品的替代彈性高時,則研發勞力成本的變動對國民所得的影響,則無法判定。 當智慧財產授權費用提高時,對具有智慧財產要素投入之部門而言,其工資率相對於資本報酬率的變動率增加;此部門相對於不具智慧財產要素投入之部門的產出變動率減少,導致市場上其商品的價格變動率高於另一部門的商品價格變動率。此乃表示具有智慧財產投入之產業,將因為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費用的提高而致使其生產成本增加,故造成該部門之勞動需求和資本需求均減少。在智慧財產要素投入量固定之下,隨著智慧財產授權價格的提高,具智慧財產要素投入的產業,因對勞動與資本兩項要素僱用量均降低,故該部門的產出勢必會萎縮。相對的,由於勞動與資本均可在兩部門之間自由移動,則過剩的勞動與資本將移往不具智慧財產投入之產業,此時,該部門的產出自然會隨著授權費用的調升而呈現擴張現象。若部門之間的產品替代缺乏彈性,則授權費用的提高對國民所得的增加,具有正面效果;但產品之間的替代富有彈性時,授權費用變動對國民所得的影響,其效果無法判定。 在政府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程度下,具有智慧財產投入之部門若為資本密集產業時,該部門之工資率相對資本報酬率的變動率將會增加。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的提高,不僅有利於具智慧財產要素投入部門的產出擴張;同時亦會對不具有智慧財產要素投入部門的生產產生正的外部性。雖然兩個部門之產出均會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而擴張,但由於具智慧財產投入之部門的產出增加率相對高於不具有智慧財產投入部門的產出增加率,故使得前者之產業的商品價格變動低於後者的商品價格變動。當政府加強對智慧財產的保護程度時,將會提高產業對智慧財產要素投入的意願,此舉促使具有智慧財產投入之部門投入更多的智慧財產要素量,且降低了對勞動與資本兩生產要素的僱用量。當兩部門之產品若存在著高替代彈性,則隨著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程度的提高,對本國的國民所得所造成的衝擊係屬正面的;而兩部門之產品替代彈性低時,加強對智慧財產的保護,對於國民所得的效果則無法判定。 假設開放性之開發中經濟體系具有進入障礙之寡佔競爭、規模經濟與部門失業等特徵,在資本不具有跨部門移動的短期分析,當政府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吸引多國籍企業的資本投入,將可提高合資產業的產出水準,並且降低資本報酬成本,至於短期之就業效果則不明確;然而,在長期分析中,其對產出效果與要素替代效果的衝擊,係與短期分析結論相同,但因多國籍企業的資本投入所造成之產出擴張效果對勞動需求的影響,相對大於要素替代效果對勞動需求的影響,因而使得合資企業之失業比例得以改善。當以多國籍企業之要素投入報酬、寡佔產業之超額利潤、規模經濟以及部門的失業比率等四項來衡量經濟體系的福利效果時,短期間的經濟福利效果並不明確,其須視寡佔產業之超額利潤與規模經濟兩者之效果的程度而定;就長期資而言,是有利於經濟福利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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