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用許多社會選擇理論學家的研究成果,做為立論的基礎。自理性人的公設出發,並從投票規則的角度,分析公民投票這樣一種直接民主的機制,是否能精確反應出集體偏好。我們的論證是很簡單的:如果經由投票能精確反映出民意,則投票結果的道德正當性即獲證實,那麼民粹主義者對於投票的詮釋或對於民主價值的認知是較為真確的,如此公民投票當然應該是民主政治運作過程中的主流。相反地,如果投票所產生的社會選擇總不是那麼明確,那麼我們也就不必將投票的結果過度神化,而應重新思考公民投票的定位。主要研究發現與結論如下:一、對於民意與民主價值的看法1.民粹主義者認為,投票的結果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 這種將民意絕對化的看法將受到質疑,在本文所提及的論點中,亞羅定理、 非分離性偏好的問題及策略性操縱投票的問題都足以反駁之。2.自由主義者認為,投票的作用主要是藉由定期的選舉來控制官員或代議士, 使其不敢踰矩,並非如民粹主義者所強調的經由投票來表達人民的意志,故 投票的結果是道德中立的。因此本文對於民意表達的質疑,並不會直接攻擊 到代議民主。3.由於民粹主義者認為民意是無可取代的看法容易受到質疑,因此本文傾向於 贊同自由主義者對於民主價值的認知。也就是,民主的價值在於透過定期的 選舉與民間社會的自主性來控制政府運作,並透過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來保 障個人的自由權利。4.代議民主的其他好處在於,透過議員在議會中充分的辯論與協商,更能使某 些複雜性或衝突性的政策議題取得共識,這種溝通與妥協的過程,有助於促 進決策品質與政治穩定。二、對於公民投票的定位與作法1.公民投票做為主權在民的具體實踐,實難以辯駁。但其所顯示的民意,很可 能不是那麼明確,因此我們也不必將其過度神化。基本上,公民投票是用來 補充代議民主的不足,而非取而代之的工具。2.公民投票作為補充代議民主的機制,應於憲政架構下賦予明確的法制規範, 特別是在提案權上予以規範,以避免政黨及政治人物的濫用。3.應允許群眾以連署方式發動公投,使民眾能直接設定議程,避免議題壟斷, 但相關配套設計需更加謹慎。4.為避免多數暴力的問題,有必要在公投的制度設計上,加入制衡的機制(如 過濾提案或司法審查),或針對特定議題設定較高的通過門檻,使之更能契 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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