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憲法抑或是他法規的修正存廢問題,應當建立在合乎法理根據的基礎上, 而不該流於赤裸裸政治勢力的角力與盲動。本文認為諸多現實政治上涉及審計權 問題的爭議,亦應當整體從審計權的機能與地位進行研究考察,確立審計權在憲 政體制下應然面的輪廓之後,我們才有資格與能力繼續對於實然面上的爭議指引 出合理的改革方向。 憲法上審計機關的公共性/存在理由,本文認為可以分別從民主主義、權力 分立,法治國與社會福利國原則等四個現代民主立憲國家的共通基礎引導出來。 審計機關行使審計權,應公正可靠地對於政府各種財務資訊進行專業評估檢查並 對國會與國民報告透露,協助國會與國民對於財政作用進行監督統制,使得在行 政權肥大的現實環境下,依然可以維繫行政與國會間的監督制衡關係於不墜。以 上便是審計權在憲法上被期待且應當發揮的機能。我國的五權憲法架構下審計權 的規定,從比較憲法的觀點而言,固然頗為獨特。然而,若不否認民主主義、權 力分立,法治國與社會福利國原則..等這些現代立憲主義的最大公因數內涵亦為 我國憲法所「永矢咸遵」的基礎精神,只要審計機關存在一天,則無論審計機關 在憲法組織設計的定位上,採取方案一維持現制隸屬於監察院之下、方案二改隸 立法院抑或是方案三作為五院之外的獨立機關,在解釋上都應同樣地發揮協助國 會與國民對財政作用進行民主統制之機能。 回到目前政治的實然面觀察。從一方面就立法院,特別是其中的在野黨而言 ,他們迫切需要審計部對於政府財務行政作用提供專業、公正、可信賴而且具有 時效性的檢查評估,以協助他們「有地放矢」地對於行政機關的財政作用進行統 制監督。正由於現制之下審計部並沒有適切地發揮協助民主統制的機能,所以對 於近年來在野黨一連串涉及審計權的改革議論與動作背後之目的也就不難理解了。 從另一方面而言,審計部本身也意識到若干現行審計法規制度的缺陷,如預算受 制於作為主要被審計者的行政機關,在長期缺乏適切的物質與人員而現行法規卻 又賦予審計部繁重工作之情況下,審計部不勝負荷,影響審計品質;對於審計人 員身份保障不足,在有後顧之憂情形下,容易使審計工作受到外在壓力的影響... 等屬於立法論層次上的問題,而需要國會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決。 綜合以上觀察,雖然目前立法院與審計部表面上呈現對立的狀態,可是本文 認為其實彼此之間還是有作成交易/各取所需的誘因存在。立法院擁有強烈的民 主正當性、監督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以及透過立法賦予審計部完成審計工作所 需的各種的配備與支援權限,但是卻無法自我產出審計部所能提供之專業、公 正可靠的審計意見;相反地,審計部擁有對於政府財政作用進行獨立、專業檢 查監督的能力,但卻缺乏立法院所具備的強烈民主正當性、物質與人員的支持 、獨立性的保障與監督制衡行政機關的資格。簡而言之,一方面立法院空有統 制行政機關的資格與權力卻苦無發動該權所必備的專業意見支持,而另一方面審計 部空有檢查評析財政作用的專業能力,卻苦無確保審計獨立性、物質與配備適切性 ..等相應法規之支援與根據審計結果進行統制監督的最終資格與權力。 兩者相互滿足必要需求的基礎上,協力對於政府龐大複雜的財政作用進行合乎民主的 統制監督。此外,必須特別注意者在於,以上所謂的「協力」,毋寧是兩者尼間立 足於平等的地位上交互提供所需而互蒙其利,而非意味著立法院應該廣泛地指揮控 制審計部,完全支配審計工作的進行。審計獨立的真正目的在於博取各方不同政治 勢力之間最大程度的信賴,而非僅是為了少部份、特定的政治立場而服務。一個獨 立行使審計權,不顧立法院與國民意向的審計部固然與憲法財政國會中心主義乃至 於財政民主主義相背離;然而一個對於立法院唯命是從、聽任差遣的審計部亦會只 是弊大於利。因為與立法院過於接近之下,將導致審計結果無法令行政機關心服口 服、甘願接受,任何批評政府財政作用的審計結果終將難以洗脫為特定政治利益服 務的嫌疑。總而言之,即使在我國五權憲政體制下,立法院與審計部必須是相互合 作的伙伴而非彼此對抗的敵人,因為他們有著共同要對付的敵人-亦即是最會花錢 與最會亂花錢的行政機關。鑑於現代政府職能增加、行政領域飛躍地擴張以及財政 作用的肥大、複雜化的種種無可避免的現實發展,相對之下單憑立法院薄弱的力量 以無法充分對於財政作用發揮制衡統制的機能。審計部存在的理由就是為了要彌補 這個缺憾,協助國會與國民對於財政作用進行合理的監督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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