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以股東(兼含股東全體)實體上地位之強化及程序主體地位之 保障,作為健全. 充實代表訴訟之指標,並立足於事件類型審理論之觀點,嘗試重新檢討如何適度調整代表 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者之範圍等相關程序法上諸問題,期能平衡兼顧公司、 董事、提訴股東、 其他股東等各方主體間之利害,達成活用代表訴訟及防免濫訴之目標。 本論文計分為二編,第一編為緒論,主要係闡述研究之動機及問題之所在,並說明本 論文之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二編為本論,計分為五章:第一章分為二節,析述股東代表訴訟之 機能及其特殊性。 在第一節,著眼於「公司有提訴懈怠之可能」及「實質保障訴訟權之必要性」,肯定股東 代表訴訟制度之存在價值,並進而分析其在傳統上及在近時所被認知之機能各為何,以供 作後文中所述立法論或解釋論之指標。其次,於第二節,就股東代表訴訟與傳統上一般民 事訴訟事件二者加以比較,分析其間在「當事人之結構」、「統一解決紛爭與程序保障二 要求間緊張對立之程度高低」及「需求適用之程序法理」等方面之差異,藉以了解現行公 司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各有如何未能充分因應代表訴訟事件之特殊性及其需求之 處。 第二章分為三節,探討股東代表訴訟之訴訟構造。首先,指明我國向來有關股東代表 訴訟此一用語之爭議(亦即,究竟應稱其為「代位訴訟」抑或「代表訴訟」之爭議)背後 所隱藏之中心問題為何。為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考察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之沿革,藉以了解 母法國對本制度所認程序上構造為何;另一方面略述有關股東代表訴訟構 造之學說上議論, 評析各說所具意義及其缺失,並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經移植到我國後,應以「集團利 益」及「法定訴訟擔當」之構成掌握其構造,而非如向來論者逕將其全面理解為「代位訴 訟」或「代表訴訟」。換言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股東,乃為了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此 一特定集團之權益,而依法成為當事人適格者。此項見解,係有所不同於向來論者僅片面 強調「為公司利益」或「為全體股東之利益」而進行訴訟之觀點。 第三章分為二節,探討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得成為原告適格者之資格要件。在第一節, 就現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析述代表訴訟之原告適格者所須具備之 法定資格要件,並指明:此項規定不但對小股東之權利行使造成不當的障礙,同時亦非防 免股東濫權之充足手段。在第二節,針對前述現行法之缺失,以示明「公正且適切之代表 性」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為借鏡,主張:應揚棄向來所採形式、劃一的要件,改為委 由法院適度介入監督,以便就具體個案,篩選具有適切代表性者為訴訟擔 當者以遂行訴訟, 藉此確保公司及其他股東之利益,俾其得適時被反映於本訴訟程序中。 第四章分為五節,闡述股東代表訴訟之審理程序。在第一節,探討有關如何處理二重 起訴之問題。於此,首先對於向來論者所採一律駁回後訴或認為後訴恆屬 合法之審理方式, 提出質疑而指明其不妥當處;其次,參考美國判例採取合併或中止後程序之方式而為處理 者,受其兼顧訴訟經濟或被告利益之維護等觀點所啟發,筆者進一步從程序法上各基本要 求平衡兼顧之觀點,認為:關於該問題之處理,宜由後訴之受訴法院與當 事人協力解決之, 在保護當事人(兼含對造當事人即被告董事)之實體利益或程序利益所必 要之一定範圍內, 原則上法院可將後訴併至前訴,命為合併辯論.合併裁判;於例外的情形 ,得停止後程序。 在第二節,處理有關公司及其他股東參與本訴訟之問題,先確認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適 時適式將本訴訟進行狀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一事之功能;繼又迎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 之最近動向,評釋「強制參與制度論」;然後,分析代表訴訟中可能活用 之各種參與型態, 並說明第三人參與本訴訟以後之訴訟上地位。在第三節,探討有關訴訟上和解之問題,先 略述在股東代表訴訟提起之前或後所可能發生之各種和解局面,並以訴訟繫屬中原告股東 與董事間訴訟上和解之可否為主要關心事,介紹日本之學說及美國之立法例,然後提出筆 者之看法,認為:藉由賦予公司及其他股東相當之程序保障(如:通知. 公告程序之踐行) ,得作為擴張和解效力之依據,同時,為維護集團利益,需求法院適度介入,以確保和解 內容之公正性、相當性。此外,本節尚附帶說明有關其他終局性處分行為(訴之撤回、訴 訟標的之捨棄)及訴訟上自認所應採之審理方式。在第四節,探討如何賦予「事後的程序 保障」之問題,並著重於比較日本商法中「特別的再審之訴」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中新設之「第三人撤銷判決之訴」,指明此二者間之差異處。在第五節,探討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四條第二項中段有關得命起訴股東提供相當擔保之制度,一方面認明其在現行規定 上所處不甚明確之狀態,一方面再次確認其制度之應有旨趣,而進一步闡釋有關命供擔保 之要件及定擔保金額之基準等事項。 第五章為結論,總結上述各章之論點。總之,本文認為:現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以下所設股東代表訴訟應有之意義.作用是,便利公司及股東集團起訴實現法律上正當權 益,藉以從實質上保障訴訟權。但是現行規定所採防弊重於興利之立法政策,卻無助於該 制度應有機能之發揮,且不足以平衡兼顧少數股東、董事、公司及其他股 東等各自之權益, 仍存有制度設計上之缺失,尚待改進。為此,本文致力於充實相關程序制度,防止其所可 能衍生之弊端,並以此為前提,減輕股東提訴時所將承受之負擔,藉以合理擴充股東代表 訴訟之利用可能性。不過,與股東代表訴訟相關之問題點尚多,就程序方面而言,有:訴 訟費用如何計算、證據蒐集手段如何充實、股東可否聲請強制執行......等問題;就實體 方面而言,則有:得依代表訴訟追究之董事責任範圍如何界定、經營判斷原則如何適用及 其界限......等問題,凡此仍有待他日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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