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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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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威志
研究生(外文):Wu, Wei-Chih
論文名稱:我國現行彈劾制度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n Impeachment System in Republic of China
指導教授:李復甸李復甸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 Ful-Dien
學位類別:博士
校院名稱: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中山學術研究所
學門: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學類:綜合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1997
畢業學年度:8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600
中文關鍵詞:彈劾制度有限政府監察院監察使
外文關鍵詞:Impeachment SystemLimited GovernmentThe Control YuanOmbud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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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論文題意「現行」係指我國第二屆監察委員目前行使彈劾權之
狀況;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監察委員就職以來,迄今已四年餘的種種
經驗與成就。「彈劾制度」係有權機關代表國家主權對政府官吏監督,以
使違法失職人員受到處分的一種作用。理論上應由全體國民行使其監督權
並作審判,但事實上不但不可能,而且有成為群眾審判之虞。因此,委由
少數人組成的審判法審理,乃必然之途徑。然而究應由何人組成彈劾審判
之機關,始能反應民意,又不失公正,則是現代民主憲政之重要課題。現
行彈劾法制並未完備,導致欠缺直接、強制的懲戒時效,也產生了糾彈對
象與民意輿論的落差。不過如果僅注意監察院彈劾權之功能,而忽略其他
部門,亦有違五權分立的設計,可能使監察權凌駕行政權之上。因此,彈
劾權效能的發揮,應當以行政機關是否能因彈劾權的行使,減少違法失職
、杜絕舞弊浪費為前提。彈劾權實為監察權之最主要部份,為監察權之精
髓。彈劾制度如何有效建立與發揮,實為本文之核心。從漢唐以降,彈劾
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扮演不可磨滅的角色。至今,確須因不同的政治環境
或體系作一調整的時候,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一)瞭解彈劾制
度各項行使缺失;(二)取法中外優點強化彈劾功能;(三)調整憲政架
構監督各級政府;(四)釐清行使範圍改進彈劾程序。本文自彈劾制度之
基本涵義、行使機關、行使範圍及行使程序等四個面向進行研究,最後,
再專章檢討,作為結論。研究架構共分八章: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
機、目的、方法、限制、架構與步驟。第二章 彈劾制度之基本涵義。係
檢視彈劾制度的意義、功能、作用,瞭解中外及 國父理論。第三章 我
國彈劾制度之演變特質。介紹我國自漢、唐、宋、明、清及至民國各時期
之彈劾權架構。第四章 我國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由於資料受限,選擇
亞洲日本、美洲美國、歐洲英國及近代備受重視的北歐瑞典等國,作為研
究的軸心。第五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組織。以監察院為主體,論及其成員
、會議及所轄單位;並兼述立法院部份。第六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範圍。
即瞭解彈劾權行使彈劾對象(人)、事由(事)及時機(時)等條件。第
七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程序。即行使彈劾權的受理程序、調查程序、審查
程序及處分程序之研究。第八章 彈劾制度之檢討。即依照前述各章之精
要內容,引述見解,分列於內,以為總結。研究結果發現:在憲政架構方
面,由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之權,已侵及監察院的獨立性與最高性,恐非
適當。國民大會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符合我國傳統制度,亦屬西方議
會作法。但彈劾行政及司法與考試三院正副院長,提案與程序,與一般公
務人員無異,似嫌草率,應考慮另訂政務人員懲戒法。由於五院各司其職
,五院內需要監察的事務都應交給監察專家負責,因此如政風、廉政肅貪
等應與彈劾行使機關併同。又彈劾機關,若兼為懲戒機關,合原告與法官
於一身,究難謂為合理之制度;但應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行使範圍。
在行使組織方面,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因此,
應修法加強保障。監察委員於任期屆滿時,似可讓委員競選連任,不受總
統提名之限制,由國民大會行使選擇之權。我國所定監察委員六年任期,
尚稱適中,但為配合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可將任期定為八年,每四年
改選二分之一。立法院職員仍屬彈劾權行使對象,但觀監察院委員會業務
均未囊括此類。調查人員地位、薪俸均不高,不及司法調查人員甚多,加
以未能以考試專科取才,並施以職前訓練,能否勝任令人存疑,如何使其
具有類似′檢察官′的地位,相關法律宜配合修正。在行使範圍方面,事
務官的彈劾對象應限定簡任十職等以上人員,將薦、委任等交由該機關議
處。政務官之懲戒僅「撤職」及「申誡」方式差距太大,另加程序規範。
又軍職人員之彈劾,應限於校官以上,方符「糾彈大官」理念。民選縣市
長及該級政府之職員應為彈劾對象,方符合憲法「地方公務人員」意義。
又監察法規未有時效規定,以致於調查案件之發生日,常距今久遠,因此
,實該設定追訴時效,以免損及監察效能。在行使程序方面,民眾向監察
院陳情,限制太少,受託之調查機關無法轉為訴願處理;是否準用訴願法
或行政訴訟法,宜通盤檢討。「自動調查」制度,近年來產生不少流弊,
故可改為「自動提案」制度,輪派委員調查,應可減少疑慮。審查彈劾案
,目前被彈劾人並無出席審查會之管道,權益保障顯得薄弱。調查職權應
參照刑事訴訟法與偵查權相互配合。懲戒處分不宜採行三審制,方能發揮
及時懲戒之效。另外監察系統與檢察系統缺乏聯繫,亦應加以檢討修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論文可歸納有下列特色:一、系統整理我國自漢朝
至清朝傳統制度,對現今制度,極具價值。二、系統整理日、英、美、瑞
典等國彈劾制度,論及其程序、特色,為目前論文中較為務實者。三、系
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機關,並結合最新修憲立法院行使彈劾權部分;為彈
劾權之發展,設定方向。四、系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程序,論及監察院及
公懲會之行使狀況,對實務運作極具價值。五、系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範
圍,分析彈劾對象、事由及時機;「彈劾時機」係學者首次提出之觀念。
六、針對第二屆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進行問卷調查,將結果重點列於論文
之檢討範圍,具客觀及務實之價值。七、針對 國父五權憲法彈劾權之理
論、演變及其組織作分析,對發揚 國父遺教頗有新意。八、引用監察院
第一手資料,並實地赴英國遊學攜回書籍,充實最新資訊,為國內相關論
文所不及之處。最後,必須重申,不同形式的監督管制是屬必要,則我們
更該期望彈劾制度能夠持續性地發揮其功能,維護社會正義。
英文提要:  略
封面
目錄
第一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步驟
第二章 我國彈劾制度之基本涵義
第一節 彈劾制度之意義
第二節 彈劾制度之理論
第三節 彈劾制度之規畫
第三章 我國彈劾制度之演變特質
第一節 漢朝時期之彈劾制度
第二節 唐朝時期之彈劾制度
第三節 宋朝時期之彈劾制度
第四節 明代時期之彈劾制度
第五節 清朝時期之彈劾制度
第六節 民國彈劾制度之特質
第四章 各國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
第一節 日本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
第二節 美國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
第三節 英國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
第四節 瑞典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
第五章 現行彈劾制度之行使組織
第一節 監察委員
第二節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第三節 監察院會議
第四節 監察院幕僚單位
第五節 立法院部分
第六章 現行彈劾制度之行使範圍
第一節 彈劾對象
第二節 彈劾事由
第三節 彈劾時機
第七章 現行彈劾制度之行使程序
第一節 彈劾案之受理程序
第二節 彈劾案之調查程序
第三節 彈劾案之審查程序
第四節 彈劾案之處分程序
第八章 現行彈劾制度之檢討街
第一節 彈劾制度之憲政架構方面
第二節 彈劾制度之行使組織方面
第三節 彈劾制度之行使範圍方面
第四節 彈劾制度之行使程序方面
參考文獻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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