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提要:論文題意「現行」係指我國第二屆監察委員目前行使彈劾權之 狀況;自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監察委員就職以來,迄今已四年餘的種種 經驗與成就。「彈劾制度」係有權機關代表國家主權對政府官吏監督,以 使違法失職人員受到處分的一種作用。理論上應由全體國民行使其監督權 並作審判,但事實上不但不可能,而且有成為群眾審判之虞。因此,委由 少數人組成的審判法審理,乃必然之途徑。然而究應由何人組成彈劾審判 之機關,始能反應民意,又不失公正,則是現代民主憲政之重要課題。現 行彈劾法制並未完備,導致欠缺直接、強制的懲戒時效,也產生了糾彈對 象與民意輿論的落差。不過如果僅注意監察院彈劾權之功能,而忽略其他 部門,亦有違五權分立的設計,可能使監察權凌駕行政權之上。因此,彈 劾權效能的發揮,應當以行政機關是否能因彈劾權的行使,減少違法失職 、杜絕舞弊浪費為前提。彈劾權實為監察權之最主要部份,為監察權之精 髓。彈劾制度如何有效建立與發揮,實為本文之核心。從漢唐以降,彈劾 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扮演不可磨滅的角色。至今,確須因不同的政治環境 或體系作一調整的時候,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一)瞭解彈劾制 度各項行使缺失;(二)取法中外優點強化彈劾功能;(三)調整憲政架 構監督各級政府;(四)釐清行使範圍改進彈劾程序。本文自彈劾制度之 基本涵義、行使機關、行使範圍及行使程序等四個面向進行研究,最後, 再專章檢討,作為結論。研究架構共分八章: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 機、目的、方法、限制、架構與步驟。第二章 彈劾制度之基本涵義。係 檢視彈劾制度的意義、功能、作用,瞭解中外及 國父理論。第三章 我 國彈劾制度之演變特質。介紹我國自漢、唐、宋、明、清及至民國各時期 之彈劾權架構。第四章 我國彈劾制度之特質分析。由於資料受限,選擇 亞洲日本、美洲美國、歐洲英國及近代備受重視的北歐瑞典等國,作為研 究的軸心。第五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組織。以監察院為主體,論及其成員 、會議及所轄單位;並兼述立法院部份。第六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範圍。 即瞭解彈劾權行使彈劾對象(人)、事由(事)及時機(時)等條件。第 七章 彈劾制度之行使程序。即行使彈劾權的受理程序、調查程序、審查 程序及處分程序之研究。第八章 彈劾制度之檢討。即依照前述各章之精 要內容,引述見解,分列於內,以為總結。研究結果發現:在憲政架構方 面,由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之權,已侵及監察院的獨立性與最高性,恐非 適當。國民大會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符合我國傳統制度,亦屬西方議 會作法。但彈劾行政及司法與考試三院正副院長,提案與程序,與一般公 務人員無異,似嫌草率,應考慮另訂政務人員懲戒法。由於五院各司其職 ,五院內需要監察的事務都應交給監察專家負責,因此如政風、廉政肅貪 等應與彈劾行使機關併同。又彈劾機關,若兼為懲戒機關,合原告與法官 於一身,究難謂為合理之制度;但應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行使範圍。 在行使組織方面,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因此, 應修法加強保障。監察委員於任期屆滿時,似可讓委員競選連任,不受總 統提名之限制,由國民大會行使選擇之權。我國所定監察委員六年任期, 尚稱適中,但為配合國民大會同意權之行使,可將任期定為八年,每四年 改選二分之一。立法院職員仍屬彈劾權行使對象,但觀監察院委員會業務 均未囊括此類。調查人員地位、薪俸均不高,不及司法調查人員甚多,加 以未能以考試專科取才,並施以職前訓練,能否勝任令人存疑,如何使其 具有類似′檢察官′的地位,相關法律宜配合修正。在行使範圍方面,事 務官的彈劾對象應限定簡任十職等以上人員,將薦、委任等交由該機關議 處。政務官之懲戒僅「撤職」及「申誡」方式差距太大,另加程序規範。 又軍職人員之彈劾,應限於校官以上,方符「糾彈大官」理念。民選縣市 長及該級政府之職員應為彈劾對象,方符合憲法「地方公務人員」意義。 又監察法規未有時效規定,以致於調查案件之發生日,常距今久遠,因此 ,實該設定追訴時效,以免損及監察效能。在行使程序方面,民眾向監察 院陳情,限制太少,受託之調查機關無法轉為訴願處理;是否準用訴願法 或行政訴訟法,宜通盤檢討。「自動調查」制度,近年來產生不少流弊, 故可改為「自動提案」制度,輪派委員調查,應可減少疑慮。審查彈劾案 ,目前被彈劾人並無出席審查會之管道,權益保障顯得薄弱。調查職權應 參照刑事訴訟法與偵查權相互配合。懲戒處分不宜採行三審制,方能發揮 及時懲戒之效。另外監察系統與檢察系統缺乏聯繫,亦應加以檢討修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論文可歸納有下列特色:一、系統整理我國自漢朝 至清朝傳統制度,對現今制度,極具價值。二、系統整理日、英、美、瑞 典等國彈劾制度,論及其程序、特色,為目前論文中較為務實者。三、系 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機關,並結合最新修憲立法院行使彈劾權部分;為彈 劾權之發展,設定方向。四、系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程序,論及監察院及 公懲會之行使狀況,對實務運作極具價值。五、系統分析我國現行彈劾範 圍,分析彈劾對象、事由及時機;「彈劾時機」係學者首次提出之觀念。 六、針對第二屆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進行問卷調查,將結果重點列於論文 之檢討範圍,具客觀及務實之價值。七、針對 國父五權憲法彈劾權之理 論、演變及其組織作分析,對發揚 國父遺教頗有新意。八、引用監察院 第一手資料,並實地赴英國遊學攜回書籍,充實最新資訊,為國內相關論 文所不及之處。最後,必須重申,不同形式的監督管制是屬必要,則我們 更該期望彈劾制度能夠持續性地發揮其功能,維護社會正義。 英文提要: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