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對於古典時期(479-323 BCE)的雅典法 律與婦女的關係做探討。一方面是因為在此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法庭演說辭較為豐富,另一方面也是此時期的雅典民主以及其司法體制發展到極致。採取法律的觀戰來觀視古典時期的女人為何模樣是個可行的角度。首先在第一章引論先將雅典城邦及公民做簡介,並且說明何以會選擇法律做為探討雅典女性的主題,最後提出資料引用的盲點及現代學者的相關研究。有引論做為前導性的先備知識之後,再提出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論述,對於雅典女性的概念做探討(第二章)。方法是將城邦視為一個大的論述空間,而將城邦中許多像是文學、哲學、醫學、戲劇、陶瓷器上的圖案都是視為是規模較小、但彼此高度互動的論述空間,而且以性別區隔政治學、空間區隔政治學及名譽政治學的概念來了解不同文類對於雅典女人的形象建構。再來便討論到本文的核心,即是雅典法律與雅典女人的關係。(第三章)這裡所針對的女性是屬於所謂公民身分的女性,一方面由於法律資料中對於婚姻的部分討論最多,一方面也由於雅典人視女人終身都應處於婚姻的狀態之下,所以此部分的份量會較多,本章將依照結婚(第一節)、監護權與嫁妝(第二節)、離婚與再婚(第三節)、妾(第四節)、通姦罪(第五節)分為五個標題針對女性在婚姻當中的狀況逐一探討。至於原本也會與婚姻有關連的女繼承人,由於體制特殊-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替父親傳宗接代-所以獨立-章來探討(第四章)。第五章則將焦點轉到雅典法論述之外的希臘女性,第一部分討論斯巴達與戈庭兩個城邦中法律與女人的關係(第一節),藉由這部分的探討,可以對除了雅典之外的希臘城邦女性,是如何被法律看待有所認識;第二部分提及非良家婦女型的藝妓及妓女,(第二節)這些女性不在有關女性之法律的管轄及保護範圍之內,她們的生活型態當然迥異於女性公民,她們的存在為雅典男性提供性服務的對象,而且是被雅典社會認同的普遍現象。最後在結語時提出另一種思考方向,將法律不再視為是絕對的規範,它有更大的彈性空間,也希望提供對雅典女性的了解有更多的可能性(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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