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為我國跨世紀提昇競爭力之重大政策(policy),在國家發展的歷程上 ,具有延續「十大建設」、「十二項重要建設」、「十四項建設」、「六年國建」 、「行政革新」之精神,具有傳承與創新之雙重意涵; 「政府再造」概分組織再造 、人力及服務再造及法制再造三個面向(dimensions),而貫穿「政府再造」工程的 核心即為「精簡省府層級」。 自八十五年底國家發展會議作出「凍省」之共同意見後,隨即在八十六年第四次修 憲增修條文第九條中,將省級選舉取消; 八十七年十月通過「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 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而後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將省政府定位為「非地方自治 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並於八十八年一月,通過「地方制度法」及修正「財政收支 劃分法」,八十八年四月,廢止「直轄市自治法」及「省縣自治法」。精省,即以 「壹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為過渡性之法制,而後以「地方制度 法」管「權」、「財政收支劃分法」管「錢」,三者佯稱「精省三法」。 本文透過「歷史途徑分析」、「法律途徑分析」及「新公共管理途徑」的模式,從 法制層面切入,藉由「精省三法」之分析,以探討「政府再造」所可能衍生的法律 困境,作出儘速通過配套法制「行政區劃法」、研訂「統算分配稅款計算公式」、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確實精簡至十二萬人、三十個部會( 現有十七萬二千人、三十七 個部會 )、國大參議院化( 精簡至二十五位或五十位縣、市代表 )及落實公( 省 ) 營事業民營化「海外釋股」之建議,旨在拋磚引玉,以供「政府再造」決策高層法 制面分析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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