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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自1980年代英國柴契爾政府積極在公部門推動一連串的行政改革起,蔚為風潮,人民或官僚本身均寄望新公共管理的出現是所有問題的解,以突破現有的瓶頸。雖然早期的研究報告探討的多為英國的經驗,但隨著如紐西蘭、加拿大、瑞士、義大利,或其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成員國的經驗,國際間不斷有實證報告的出現 ,證明新公共管理的發展不再僅侷限於特定國家所有的某特定現象。Ferlie 等四位學者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能否成功,端係於是否建立一有效的課責制度。而重建後的公部門組織,則是我們檢視的目標。 在Ferlie 等四位學者認為,新公共管理運動能否成功,端係於是否建立一有效的課責制度。加拿大上議院議員Michael Pitfield 1997年在國會辯論中說:「課責是所有政府制度,不論是管理、司法或民主本身都必須包含的一個必要元素;若將課責從制度中抽離,那麼制度將什麼都不剩,只是一個具有希望和夢想的空殼而已」(Pitfield, 1997:818)此一看法業已明確表達出課責在公共部門的重要性。美國堪薩斯大學教授Barbara S. Romzek認為依照控制的來源不同與自主程度的高低,將課責分為層級節制、法律、政治以及專業等四種課責關係,而重建後的公部門組織,則是本文檢視的標的。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之開辦係為解決文山地區醫療資源貧乏的窘境 ,台北市政府為配合(1)政府行政革新及人力精簡政策;(2)節省市府人事費與維護費等基本支出以減輕財政負擔;(3)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即增進營運效率等考慮(謝佩君,民86),將萬芳醫院以「委託經營」模式交予台北醫學院經營管理。無論在人事或財務上皆脫離傳統中央集權的一條鞭的管理模式,從課責的角度而言,是否分別達到層級節制、專業的、法律的及政治等面向的要求,為本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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