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44.222.82.133) 您好!臺灣時間:2024/09/15 21:38
字體大小: 字級放大   字級縮小   預設字形  
回查詢結果 :::

詳目顯示

: 
twitterline
研究生:沈靜萍
研究生(外文):Shen, Chin-Ping
論文名稱:百餘年來台灣聘金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談台灣女性法律地位之變遷
指導教授:王泰升王泰升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Tay-Sheng Wa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1
畢業學年度:89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1
中文關鍵詞:聘金婚姻關係傳統中國法近代西方法國家實定法民間習慣女性法律地位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16
  • 點閱點閱:2124
  • 評分評分:
  • 下載下載:321
  • 收藏至我的研究室書目清單書目收藏:4
台灣的女性究竟有沒有「身價」?這個問題必須從法律史的角度來觀察和回答。
清末台灣係處於傳統中國法體系之規範底下,官府制定法與民間習慣對於不同範疇的事項各有不同的作用,且兩者同時並存,形成傳統中國法之規範架構。而其內容與思想表現在婚姻關係之締結過程,顯而易見的是係以家族為單位、以父權為中心的特色;在此脈絡之下,聘金不但為官府制定法所肯認,且一般民間習慣以之為當時女性的身價,並以金錢為表現形態,一方面作為男方家予女方家過去養育之經濟上補償,一方面亦換取了女性婚後進入夫家、為夫家提供勞動力與生產力的功能。而從相關契字內容之探討,我們亦可從其中諸多用語窺探當時婚姻之買賣性,並發現聘金之多寡除繫乎女性本身之條件(如年齡)以外,男方因選擇各種婚姻類型所需付出條件和成本的不同,亦影響了聘金的數額,另外,我們從當時聘金的用途也可得知,聘金係為了女方家或其他對該名女性有權管教支配之人而存在。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是,在傳統中國法之內容與思想下,透過聘金之授受,完成了清末台灣婚姻制度所具備的經濟功能,婚姻實際上形同交易,女性也因此而處於被客體化、物化之地位,形同待價而沽的商品。
日治時期可說是傳統中國法與近代西方法在台灣的初次交會,在日本政府領台之前,本身即已進行法律西方化的工作;然而在身分事項之規範上,日治五十年期間,可謂皆以所謂的「舊慣」作為國家實定法之依據,不似刑法及其他民商法領域,陸續適用日本內地已經西方化的法典。雖然在法制面上係以所謂的「舊慣」作為台灣人民身分事項之規範依據,但這並不表示清末台灣原有習慣即被完全地保存、適用。統治當局透過舊慣調查工作對台灣固有習慣進行全面性的瞭解,台灣原有習慣也因此而有了羅馬法化之形貌;而行政機關及法院面對實際案例之際,亦是依據其本身(日本)法律思想及文化背景等知識來判斷台灣原有習慣之適法性,從而形成所謂的「舊慣」內涵。因此,日治時期「舊慣」內涵已遠非以國家實定法和民間習慣所形成的傳統中國法規範。
在這樣的脈絡下,傳統中國法下以尊長及家族主義中心的婚姻關係,受到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基礎之近代西方法思想所修正,表現在聘金制度的規範上,法院在判決中首先闡明,顯屬人身買賣之場合係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另外,法院雖不否定台灣舊慣中的聘金制度,但以類似的內地結納儀式視之,將其禮物化、去金錢化,以削弱其作為身價之性質與可能,強調女性之人格受到法律保障,脫離清末與商品無異的地位。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婚姻的買賣性方面,日本統治當局透過法院判決試圖改造台灣的原有習慣,以維護其本身法律體系與基本價值之一致性,然而仍消極地保留了聘金制度,使其在台灣社會繼續存在,而非根本性地否定此一制度,因此,僅能有限度地改變台灣人民的法律概念與法律文化,聘金制度於民間社會仍有其一定的、根深蒂固的思想與慣行。
1945年台灣政權再度發生轉替,由中華民國政府納入其法律體系的規範之下。中華民國政府於治臺前業已著手進行近代西方式法典的編纂工作,歷次草案內容亦透過條理之名,由法院在判決時加以應用,近代西方法之概念與原則因此逐漸滲入國家實定法內容。而在身分法草案方面,諸次身分法草案均加入了男女平等與自由主義的色彩,但在聘金制度之規制上,則採取了一方面宣示革除人身買賣陋習、另一方面將聘金禮俗化且不納入法律規範的做法,這樣的態度並一直延續至1930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典,以作為規範聘金制度之解套方式。然而民間的慣行並不會因為這樣的空白規範而消失,遂委由法院之解釋補充規定;1932年院字第八三八號解釋將聘金之授受定義為「贈與」性質,這樣的見解並且也拘束了1945年之後的台灣法院,之後的台灣法院僅在法條適用及解釋邏輯上進行更為抽象的法律解釋,探究究屬「附解除條件之贈與」或「附負擔之贈與」,而未作出根本性的不同見解。
1985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法正式施行,並新增第九七九條之一「訂婚贈與物之返還」的規定,將聘金於婚約未能履行時應否返還之爭議納入規範,至此,國家實定法正式將聘金定位為締結婚約之贈與物,賦與授受聘金的民間習慣為「贈與」的法律性質。在中華民國民法典施行逾五十年後,為了使這部法律的規定更能貼近人民的需要並規範實際行為,且符合近代民法典精神的前提下,關於聘金制度之議題,立法者一方面肯認了人民的慣行,另一方面則以「贈與行為」將之合法化,以解決原本因為民法未加規定而產生之法律疑義;而這樣的做法表現在法律上,的確也相當程度地淡化了聘金原本具有的人身賣賣性質。
台灣於近百餘年來,歷經了從傳統中國法過渡至近代西方法體制之法律體系變遷過程,所面臨的困境除了政權與法律體制更替的調適外,由於傳統中國法和近代西方法二者截然不同的規範體系,人民尚須面對國家實定法與原有民間習慣、法律文化之間的調適。由於近代國家獨享法律的制定、承認及執行,挾帶強大公權力的國家實定法之內容在在衝擊著原來普遍存在並作為行為規範之民間習慣,部份民間習慣若無法經由國家之承認與執行而轉化為實定法者,那麼除了被根本性地消滅之外,只能仰賴民間自發性地加以遵守,或透過非國家機關的執行才能繼續存在。而我們如果拿台灣的聘金制度作為觀察對象,便會發覺在此一議題上呈現了法文化連續並遁入民間法範疇的現象。
事實上,自日治時期至今,國家實定法對於聘金之規範態度一直是採取了兩面性的方式,亦即,一方面宣示禁止人身買賣,另一方面則在法律定義上將聘金性質去金錢化與合法化,而未根本地否定此一制度的存在。究其實質,如果說這樣的做法與清末傳統中國法規範時期有所不同,那麼只不過是從「明白承認」到「默許」的演變和差異罷了。換言之,即便我們承認日治時期及1945年以後的台灣女性法律地位有所提升,但這兩套經過近代西方法化後的國家實定法並不能為台灣的聘金制度帶來顛覆性的衝擊或批判。其原因在於國家實定法基本上默許了聘金制度的存在,始終未正面碰撞聘金制度背後所隱含的「女性身價」意涵,只是透過法院見解或法律條文將其「去金錢化」,以沖淡原有的買賣性質。在這樣的做法之下,作為民間習慣的聘金最後被推向「民間法」的範疇,交由民間社會自行規範、運作,長久以來並延續了法律文化。
當我們思考台灣女性在法律體系變遷的過程中是否也獲得解放的問題之際,似乎可以認為,表現在法典內容及規範原則上,女性法律地位無疑獲得了提升,成為擁有法律上人格、並與男性同享平等權利的個人。然而,當我們具體觀察實定法對於聘金制度之規範態度變遷之際,卻又明顯看出,國家實定法在此範疇將掌控權力與機制巧妙地讓渡給民間習慣,以社會的延續性實踐維持繼續其制度特色,亦即女性在婚姻中作為買賣客體的可能。因此,本文認為,假設台灣從傳統中國法體系過渡至近代西方法體系的意義,在於國家實定法與民間習慣的衝突與調和,並且代表著法律權力運作從家族父權轉移至國家父權的過程,這樣的意義表現在聘金制度規範上,卻恰巧相反地造成家族父權凌駕國家父權的結果。而此一法規範體系內部矛盾的問題須經由法律史的觀察角度才能發現其中玄機,並適足作為改革法律的契機。台灣繼受近代西方法體系已逾百年,但若我們繼續將規範聘金之機制與場域讓渡給代表家族父權的民間習慣,那麼可以推知,這樣的法律體系變遷便無法發揮原本應有的實效與功能,從而女性身價永遠可以被估量,其所應享有的平等與人格也就無法完整!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提出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界定
第四節 本文架構
第二章 清末:傳統中國法下台灣關於婚姻關係之締結及聘金制度規範概說
第一節 清末官府制定法關於身分事項之規範及其執行
第一項 傳統中國法中之「民事」事項概念及官府制定法
之運作模式
第二項 婚姻制度之於傳統中國法
第三項 婚姻關係成立要件及聘金之相關規定
第四項 官府制定法中相關規定實際運作情形
第二節 台灣民間習慣─從各類契字為分析
第一項 契字類型及內容
第二項 影響聘金多寡之條件
第三項 聘金之用途
第三節 小結
第三章 日治時期:近代西方法規範移植階段的台灣聘金制度
第一節 統治者的歷史經驗及治台政策
第一項 日本對近代西方法的繼受─明治維新時期
第二項 對台統治態度及政策
第三項 規範台灣人民民事及身分關係之國家實定法
架構
第二節 關於婚姻關係之締結與聘金之規定
第一項 「舊慣」的內容
第二項 司法判決分析與學說見解
第三項 台灣人民的反應
第三節 小結
第四章 國治時期:近代西方法規範再次移植下的台灣聘金制度
第一節 中華民國政府治台前的「中國經驗」
第一項 中國繼受西方法的歷程
第二項 民法親屬編歷次草案分析
第三項 1945年以前大理院適用民事習慣判例及關於聘金之司法解釋分析
第二節 1945年以後國家實定法對台灣聘金制度所為之規範
第一項 中華民國民法典就婚姻與聘金之規範
第二項 學說見解及相關司法裁判分析
第三項 法律規範實效及民間社會的反應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百餘年來台灣女性法律地位變遷─從傳統中國法到近代西方法
第一節 法律體系變遷之意義
第一項 傳統中國法與近代西方法之基本差異
第二項 台灣繼受近代西方法的歷程及其意義:國家實定法與民間習慣之間的調和
第二節 法律體系變遷對台灣女性法律地位的實際影響─以聘金制度為出發點
第一項 國家實定法對女性「身價」之態度
第二項 法律作為改變女性地位可能性的再思考
第六章 結論
【中文部份】
一、專書
1.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司法行政部,民國65年6月。
2.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聯經,1999年4月初版。
3.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自刊,1997年9月初版。
4.王泰升,從淡新檔案觀察清治台灣官府法律之運作,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87-2414-H-002-019),1998年10月31日。
5.王澤鑑,民法實例研習叢書(二):民法總則,自刊,1990年7月。
6.司法行政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司法行政部,1969年。
7.司法行政部編,中國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全三冊),進學,1969年。
8.史尚寬,親屬法論,自刊,1974年9月三版。
9.台灣慣習研究會,台灣慣習記事,台灣省文獻委員會譯本,年1984。
10.何勤華、方樂華、李秀清、管建強,日本法律發達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11.吳密察,台灣近代史研究,稻鄉出版社,1994年3月三版。
12.羅傑威爾著,結構群編譯,法律社會學導論,結構群文化,1991年6月。
13.身分法之理論與實用─陳棋炎先生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80年。
14.卓意雯,清代台灣婦女的生活,自立晚報,1993年。
15.姊齒松平,祭祀公業與台灣特殊法律的研究(中譯本),1991年。
16.林菊枝,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法評論,五南書局,1987年1月再版。
17.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87年4月。
18.胡台麗,媳婦入門,時報,1987年初版。
19.胡長清,中國民法親屬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9月初版。
20.家族法的諸問題─陳棋炎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0年。
21.國立台灣大學人口研究中心編,婦女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研討會論文集(上)(下),台灣大學人口研究中心,1985年。
22.張宏生、谷春德主編,西洋法律思想史,漢興書局,1993年10月初版。
23.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第一輯,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年。
24.張毓芬,女人與國家─台灣婦女運動史的再思考,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25.曹永和,台灣早期歷史研究,聯經,1991年。
26.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
27.莊英章,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中研院民族所,1994年。
28.許芳庭,戰後台灣婦女運動與女性論述之研究(1945-1972),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29.陳其南,台灣的傳統中國社會,允晨文化,1991年。
30.陳其南,家族與社會:台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聯經,1990年初版。
31.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32.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1997年3月修訂初版。
33.陳顧遠,中國婚姻史,台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
34.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玉山社,1998年2月。
35.游鑑明,日據時期台灣的職業婦女,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5年。
36.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1月一版
37.黃宗樂,論親屬的身分行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0年。
38.黃源盛,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1912-1928),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自刊,2000年4月初版。
39.黃靜嘉,日據時期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自刊,1960年。
40.楊幼炯,中國近代法制史,1936年。
41.楊雅慧,日據末期戰時體制下的台灣婦女(1937-1945)─以殖民政府的教化與動員為分析中心,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
42.楊翠,日據時期婦女解放運動:以台灣民報為分析場域(1920-1932),時報,1993年。
43.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1930年。
44.鄧學仁,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出版社,1997年6月。
45.戴炎輝,中國法制史,三民,1991年2月九版。
46.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自刊,1992年修訂第四版。
47.韓忠謨,法學緒論,自刊,1977年六版。
48.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里仁,1984年9月初版。
二、期刊論文
1.王宏仁,階層化的「生產力」移動:婚姻移民與國內勞動市場,發表於「全球化下的社會學想像─國家、經濟與社會」學術研討會,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主辦,2000年1月15日、16日
2.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殖民地立法之程序與內容,台大法學論叢第廿四卷一期,1995年
3.王泰升,台灣近代法律體系的確立,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2000年11月。
4.史尚寬,婚姻之性質,法令月刊12卷11期,1961年。
5.呂玉瑕,社會變遷中台灣婦女之事業觀─婦女角色意識與就業態度的探討,中央研究院民族所研究集刊第50期,1980年秋。
6.呂玉瑕,社會變遷中台灣婦女之事業觀─婦女角色意識與就業態度的探討,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50期,1980年秋。
7.卓意雯,清代台灣婦女的社會地位,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23期,1992年6月。
8.岸本美緒著,李季華譯,妻可賣否?-明清時代的賣妻、典妻慣行,發表於「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台灣與華南社會(1600-1900)研討會,中研院台史所籌備處,1999年3月19日、20日。
9.省文獻會,台灣婚俗之研究座談會,台灣文獻23卷4期,1972年。
10.胡台麗,台灣農村婚姻的變貌─兼談社會文化現象的瞭解與解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50期,1980年秋。
11.唐文慧、蔡雅玉,全球化下的台灣越南新娘現象初探,發表於「全球化下的社會學想像─國家、經濟與社會」學術研討會,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主辦,2000年1月15日、16日。
12.唐羽,清代台灣移民生活之研究,台灣文獻38卷1期、39卷1-2期,1987、1988年。
13.夏曉鵑,資本國際化下的國際婚姻─以台灣的「外籍新娘」現象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卅八期,2000年3月。
14.馬漢寶,儒家思想法律化與中國家庭關係之發展,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1991年10月。
15.高志彬,淡新檔案目錄稿(一),台北文獻第79期,1987年。
16.莊金德,台灣清代的婚姻禮俗,台灣文獻14卷3期,1963年。
17.陳惠馨,變動中的人倫秩序與法律秩序,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1991年10月。
18.陳棋炎,親屬的身分法關係之特色,輔仁法學8期,1989年6月。
19.陳棋炎,關於親屬的身分行為之研究,法學叢刊23期,1961年7月。
20.游鑑明,日據時期台灣的新女性,婦女研究通訊32期,1994年。
21.游鑑明,有關日據時期女子教育的一些觀察,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23期,1992年6月。
22.楊翠,為台灣婦運撐開第一片天空─日據時期的台灣新女性,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23期,1992年6月。
23.戴炎輝,台灣親屬繼承習慣,法學雜誌第二卷第一期,1951年1月。
24.薄慶容,婦女勞動力對台灣經濟發展之貢獻與婦女社會地位的變遷,中國論壇5卷11期,1978年。
【日文部份】
1.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台澳天一出版社,1993年。
2.手島兵次郎,台灣慣習大要,台法月報發行所,1913年。
3.村上淳一,〈法〉の歷史,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6月初版。
4.周桃源,婦人問題の根本義を論じ且つ台灣婦人界の惡現狀を排す,台灣青年第二卷第四號,1921年5月。
5.姊齒松平,本島人ノミニ關スル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台法月報,1928年。
6.牧野菊之助,親族法要論前編,巖松堂書店,1918年11月再版。
7.春山明哲,台灣舊慣調查と立法構想─岡松參太郎による調查と立法を中心に,台灣近現代史研究第六號,1988年。
8.原田慶吉著,石井良助編,日本民法典の史的素描,東京創文社,昭和56年1月二刷。
9.家永三郎,歷史のなかの憲法(上),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初版。
10.島田正郎,清末における近代的法典の編纂,創文社(東洋法史論集第三)。
11.滋賀秀三,清代中國の法與裁判,東京創文社,1981年
12.黃璞君,男女差別撤廢,台灣青年第二卷第一號, 1921年1月。
13.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台灣親族相續令,1914年。
14.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法案審查會第一回─第五回會議議事錄。
15.臨時舊慣調查委員會,臨時舊慣調查委員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第二卷下,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印行,明治44年。
16.臨時舊慣調查委員會編,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印行,明治43至44年。
17.簡漁舫,婚姻問題としての聘金制を廢止せよ,台灣第五年第一號,1924年4月。
【英文部份】
1. Ann Arbor, Women and Industry in Taiwan, Modern China Vol.5, No.3,1979, pp.317-340
2. Mark Allee,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19th Century,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3. Arthur P. Wolf & Chieh-Shan Huang, 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 1845-1945, p.289-290, 263-267,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4. Catharine A.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5. Carol Smart, Feminism and the Power of Law, Routledge (London), 1989.
QRCODE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